[ 肖佑良 ]——(2013-1-28) / 已閱6916次
核心提示:隨著科技的進步,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亟需進行修正。
一些人偶然發(fā)現(xiàn)ATM機可存入假幣,有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利用自己的信用卡,將高仿假幣存入ATM機,然后又從ATM機上取出真幣。這種以假換真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眾說紛紜,有四種意見:一是信用卡詐騙罪,二是使用假幣罪,三是盜竊罪,四是詐騙罪。本文將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詳細闡述案件背后鮮為人知的真相,以期消除分歧,厘清認識。
驗鈔機是具有點數(shù)和辨別鈔票真?zhèn)喂δ艿臋C電一體化智能機器,由捻鈔、出鈔、接鈔、機架、顯示屏和電子電路等六大部分組成。電子電路的組成有傳感器,微電腦處理器,存儲器,電路板等,其中微電腦處理器是驗鈔機的核心。
驗鈔機的工作原理就是由傳感器對預驗鈔票進行數(shù)據(jù)采集,然后與儲存在驗鈔機中的真幣信息進行比對,與真幣信息相符的,順利過去,與真幣信息不符合的,按假幣處理報警提醒。驗鈔機采集預驗鈔票的信息,依靠的是傳感器(相當于人的視覺、觸覺),驗鈔機內的微電腦處理器(相當于人的大腦)可將傳感器采集的信息,與儲存在驗鈔機中真幣信息(相當于人儲存在大腦中的真幣的信息)進行比較和判斷(相當于模擬人的思維),并對所驗鈔票分辨真假進行分類處理。顯然,驗鈔機實際上就是一臺能代替人進行驗鈔辨?zhèn)蔚闹悄軝C器,具有很低級有限的思維能力,在這個有限范圍內,完全代表人的意志。
大家注意觀察,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中,驗鈔機被大量廣泛使用,尤其是業(yè)務量比較大的銀行柜臺,銀行柜員根本不可能用自己的眼睛和手去辯別每一張鈔票的真?zhèn)危荒芙柚炩n機代替自己進行點數(shù)和辯偽。在許多情況下,現(xiàn)金過了驗鈔機之后,銀行柜員直接將客戶的存款收進柜臺或者直接支付取款交給客戶。此時的驗鈔機不僅代表了銀行意志,而且獨立履行點數(shù)和辯偽職責,這一事實客觀存在,不容置疑。
ATM機是為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自助終端,F(xiàn)代銀行已經(jīng)電子化,自動化,智能化。每家銀行一般以省級為單位,設立一臺電腦主機作為服務器,并在全省各營業(yè)網(wǎng)點設立若干營業(yè)窗口和若干臺ATM,所有的窗口電腦和ATM機都是與服務器相聯(lián)結,組成一個二元電腦網(wǎng)絡體系。服務器相當于大腦,自動柜員機相當于手,自動柜員機完全受命于服務器,手與腦結合起來就是一個電子柜員,可以24小時為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電子柜員是如何運行的秘密都隱藏在服務器和自動柜員機的操作系統(tǒng)中,也就是它們的運行程序。如果將服務器和自動柜員機運行的軟件程序,用流程圖畫在紙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服務器所運行的取款、存款程序,所發(fā)出的指令,自動柜員機的一舉一動,都是集中體現(xiàn)并代表銀行的意志的。下面用文字來描述電子柜員的工作原理及流程:
當客戶將銀行卡插入ATM機后,ATM機自動讀取銀行卡上的賬戶與密碼等信息,ATM機顯示屏顯示:“請輸入密碼”。當客戶用手指觸動數(shù)字鍵盤按鍵,相當于觸動電子柜員的感覺系統(tǒng),ATM機會有響應。有響應,就相當于ATM機具有意識,因為意識的內核就是響應。當輸入密碼不正確時,ATM機將要求重新輸入,當輸入密碼正確時,ATM機將顯示操作界面,允許進入交易系統(tǒng)。客戶按鍵輸入密碼后,ATM機將這個輸入的密碼與從銀行卡上讀取的預留密碼進行比較和判斷,這個比較和判斷過程實際上就是ATM機模擬銀行工作人員識別客戶的過程。ATM能夠判斷,就相當于具有思維,因為思維的內核就是判斷。當客戶輸入的密碼與客戶的預留密碼相符,ATM機將自助操作的客戶視為簽約客戶,允許進入系統(tǒng)操作界面,進行取款、取款、轉賬等交易。
當客戶選擇存款項時,ATM機將提示客戶將鈔票放入鈔箱,然后ATM機內置的驗鈔機將自動進行驗鈔,如前所述,驗鈔機實際上就是模擬銀行工作人員的,驗鈔通過后,顯示客戶此次存款金額,按確認鍵確認后,此次客戶存入的數(shù)目將通過網(wǎng)絡傳送到服務器,由服務器從數(shù)據(jù)庫(相當于銀行的賬簿)中自動提取客戶賬戶原先的存款余額,計算原余額加上此次存款數(shù)額的和值作為新的余額,再存入數(shù)據(jù)庫中保存。不能通過驗偽的鈔票,ATM機將返還給客戶。
當客戶選擇取款項時,ATM機將提示客戶輸入取款金額,當客戶輸入取款金額時,由于ATM機付款金額受限制,ATM首先將對客戶輸入的數(shù)額進行計算,即計算客戶輸入數(shù)字除以100的商值是否為整數(shù),是整數(shù)則符合ATM機的付款要求,否則要求客戶重新輸入。顯而易見,這一步驟同樣證實ATM機具有判斷能力。
當客戶取款金額符合ATM付款要求時,ATM將通過網(wǎng)絡將客戶取款請求和賬戶信息傳送給銀行服務器,服務器收到請求后,自動從數(shù)據(jù)庫中提取客戶的賬戶資料和存款余額,服務器將客戶存款余額與此次請求取款的金額進行比較和判斷,如果請求取款的金額小于存款余額,則自動從余額中扣除此次取款金額,差值作為新的余額再保存到數(shù)據(jù)庫中,然后指令ATM機對客戶進行付款操作,同時顯示“交易成功,請?zhí)崛‖F(xiàn)金”;如果請求取款的金額大于存款的余額,則服務器指令ATM機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其中服務器對存款余額與取款金額進行比較和判斷的過程,同樣是模擬銀行工作人員大腦思維的過程。
從上述剖析中可以看出,ATM機也是一種機電一體化的智能機器,能對外界觸動數(shù)字鍵盤有響應,產(chǎn)生有限的意識,能夠進行簡單的比較和判斷,具有有限的意識和簡單的思維,因而能夠代表銀行的意志,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實現(xiàn)了存款、取款、轉賬等銀行業(yè)務自動化辦理,所以ATM機與服務器的組合就是銀行的電子柜員,代表了銀行的意志,在實質上就等同于銀行管理者。ATM機代表銀行意志為客戶提供24小時銀行服務,早已是司空見慣的客觀事實,不容否認。
由于假幣制造技術越來越高科技化,高仿假幣的確可能在ATM機上通過驗鈔程序。正如上述案例中,行為人在ATM機上存入假幣時,ATM機內置的驗鈔機需要對行為人放入鈔箱的現(xiàn)金進行驗鈔,行為人用假幣當真幣,以假充真,隱瞞事實真相,欺騙ATM機,使ATM信以為真,就相當于銀行電子柜員信以為真,實質就是銀行管理者信以為真。行為人存入假幣后,又從ATM機中取走真幣,銀行因上當受騙而遭受財產(chǎn)損失,所以,上述案例中,對行為人以假幣換真幣的行為定性為詐騙罪,是最為切合實際的。
上述案例中將假幣存入ATM機的行為,還是一種使用假幣的行為,所以行為人同時還構成使用假幣罪,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和使用假幣罪兩個罪名,成立想象競合犯,按想象競合犯的從一重處的原則,應以使用假幣罪定罪處罰。因為數(shù)額較大時,使用假幣罪的法定刑比詐騙罪的法定刑要重。
在ATM機上使用信用卡存假幣取真幣的詐騙行為,一方面,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此種行為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較為接近,罪質相當。因此,不管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還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只要實施存假換真的行為,都納入到信用卡詐騙罪的范圍是恰當?shù)。筆者建議高檢院和高法適時通過司法解釋,對此種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予以規(guī)制,解決此類案件罪名認定混亂的問題,實現(xiàn)法制的統(tǒng)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5月發(fā)布的《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這個《批復》對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進行某種程度的修正,具有前瞻性,符合科技進步的客觀現(xiàn)實?墒牵捎凇杜鷱汀放c公理不相符而引發(fā)巨大爭議,一些單位和個人囿于公理,忽視了智能機器是基于判斷而運行的工作原理,將ATM機看成是一臺沒有意識思維的精巧機器,因此在遇到前述案例時,導致案件事實認識不清,對于事實不清的部分,不同的人作不同的猜測,結果必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正如前述案例中各個司法機關認定的罪名大相徑庭一樣,導致同案不同判的亂象,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因此,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亟需進行反省和修正,使理論符合實際,從而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