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輝 ]——(2013-1-29) / 已閱4173次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訴訟中原告的清算申請,法院會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相關法律可參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www.luohuilaw.com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