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3-1-29) / 已閱5043次
【案例概況】:
張女與李男在結婚時簽訂夫妻AA制財產協議,雙方約定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各自對外債權或債務歸各自享有或承擔。婚后由于李男生意上資金緊缺而向林某借款50萬元,但最終生意失敗無力還債。林某便將張女與李男一并訴訟至法院,要求其夫妻共同歸還該筆借款,而張女拿出夫妻AA制財產協議辯稱,夫妻之間早有協議在先,各背各債,與她無關。
【律師分析】: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分析表示,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張女與李男之間簽訂夫妻AA制財產協議事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張女提供證明第三人林某在借款前已經知道該份協議的證據。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還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可見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關鍵是看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債”。因此,張女需要提供該債務系李男個人債務的證據。
綜上所述,如果張女未證據證明,那么對于了男對外所欠債務,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林某有權向張女或者李男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