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 律師 ]——(2013-2-3) / 已閱7209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1條,第一次對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的行為作出規范。該項司法解釋指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共同對行為人應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這一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處理。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將這一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此外還增加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當事人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定為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兩年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02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作者:俞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