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苑偉 ]——(2013-2-4) / 已閱3154次
修改后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院。該條規定從立法上對檢察機關對捕后變更強制措施進行監督的規定進行了補充,但該規定依然未將檢察機關的監督行為細化。對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于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
第一,嚴格捕后變更強制措施事前通知制度。由于修改后刑訴法僅規定了檢察機關審查捕后羈押必要性時,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釋放或變更,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日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院。但是未規定公安機關釋放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時的通知時間。筆者認為,應嚴格變更強制措施的事前通知制度,一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偵查機關認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時,應當在事前通知原批準的檢察院,并且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和相關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經同意后方可作出決定,且在決定作出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同意變更的檢察院,并將強制措施變動情況備案入卷,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建立相應的違法追責制度,增強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約束力。對偵查部門不按程序變更或者徇私枉法,將不符合變更條件的嫌疑人隨意變更強制措施的現象,必須進行嚴格的違法責任追究。一經發現,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立即向偵查部門發出違法糾正通知書,責令偵查部門立即糾正;對捕后變更強制措施中發現的執法人員違規操作進行嚴肅處理,發現有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情況,要交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查處。對于偵查機關捕后變更強制措施不按程序通知、不及時通知等程序上的違法,應同樣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協調本院監所監察室、看守所,建立刑拘嫌疑人進出所跟蹤監督,從源頭上監督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由于捕后變更強制措施僅依靠偵查部門自覺申請和通知,并不能從源頭上保證監督強制措施執行的質量,而作為管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和駐所監察室,其對刑事拘留和逮捕人員的管理及掌握的第一手數據就顯得意義重大。通過看守所的嫌疑人進出所管理制度以及駐所監察室掌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釋放犯罪嫌疑人等實時數據,可以清晰地掌握刑事強制措施及逮捕后的執行情況,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故建議偵查監督部門與看守所、駐所監察部門構成聯動機制,協調看守所、駐所監察部門每月定期將嫌疑人進出看守所情況通報給偵查監督部門,對批捕后又做其他處理的人員進行重點登記通報,協助偵查監督部門跟蹤監督,必要時可調卷審查。如此,對目前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較為混亂的局面一定有所改善。
(作者單位:陜西省西安市戶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