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緒棟 ]——(2013-2-16) / 已閱3552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使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即我們一般所說的惡意欠薪罪)再次進入民眾視野。查詢各國的相關立法之后,我們發現其他相關國家和地區對惡意欠薪行為也有類似規定。
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刑法將“拒絕支付工資、退休金、助學金、補助金和其他應付款項罪”規定于第7編《侵害人身的犯罪》的第19章《侵害憲法性權利和人與公民自由的犯罪》。1999年2月17日經國家杜馬通過、3月15日生效的《1999年俄羅斯聯邦第45號法律》專門對145條進行補充,規定了145.1條。此后,2003年12月8日生效的《2003年俄羅斯聯邦第162號法律》對該條進行了修改。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145.1規定:拒絕支付工資、退休金、助學金、補助金和其他應付款項: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機關或者組織的領導,出于自私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絕支付工資、退休金、補助金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應付款項超過兩個月,判處其數額為8萬盧布以下,或者六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五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二年以下剝奪自由。2.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其數額為10萬盧布以上30萬盧布以下,或者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剝奪自由,并處或不并處三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德國:德國刑法典第266條(截留或侵占勞動者報酬)明確規定:(一)雇主負有向社會保險機構或者聯邦勞工機構交付保險金的義務,如果雇主不按時為其雇員向社會保險機構或聯邦勞工機構交付保險金的,就可以構成犯罪,處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有關機構委托雇主從雇員的工資中扣付應付的款項,如果雇主截留而不給他人,處與前款相同的刑罰。
泰國:《泰國刑法典》第334條規定,“意圖不支付工資或報酬或者付低于約定的工資或報酬而以欺詐方法非法誘使10人以上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并處或單處6000銖以下罰金。”
韓國:韓國《勞動標準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就構成犯罪,可以對行為人判處三年以下監禁,或者處以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我國香港地區:香港地區的《雇傭條例》第31條規定:1.雇主只有相信自己能夠支付雇員的到期工資才能和雇員簽訂雇傭合同,否則雇主與雇員之間不得訂立或續訂任何雇傭合約。2.如果雇主預見不能支付合約約定的到期工資時,必須采取措施,按照雇傭合約規定的條款終止合約。如果雇主故意或無正當理由違反上訴規定,就可以構成犯罪,可以對雇主處2萬港元的罰款。《雇傭條例》第23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雇主支付雇員工資最晚不得超過應支付工資屆滿日后7天。第24條規定,雇主與雇員簽訂的雇傭合同完成時的工資也不得晚于合同完成后7天支付。第25條規定,雇主與雇員簽訂的雇傭合同終止時的工資不得遲于合同終止日后7天支付。雇主故意或無合理理由違反上述條款,就可以構成犯罪,可對雇主處以罰款20萬港元并監禁1年。
2007年,香港又對《雇傭條例》進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責由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提高至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
(作者單位: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