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斌 ]——(2013-2-16) / 已閱4683次
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小額速裁”不是一種獨立程序,它只是簡易程序中的一種程序再簡化,也是我國把案件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成果;同時,該法還補充完善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支付令”是我國民訴法中的一種獨立程序。上述兩種程序,雖然在訴訟法律制度的立法設計上互為獨立,但在司法方法的簡便、快捷、高效方面又有其相同之處。
一、簡易程序“小額速裁”與督促程序“支付令”的共性比較
(一)立案條件和受理案件范圍的共性比較。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適用這一規定要求符合的法定條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而督促程序支付令的適用范圍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是: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相比較之下,簡易程序小額速裁的受理案件范圍比督促程序支付令受理案件范圍更寬。因為督促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圍僅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兩個方面;而簡易程序“小額速裁”的受理案件范圍是“包括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在內的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此,筆者認為:在受理案件范圍上,小額速裁的受理案件范圍包含著督促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圍;在受理案件標的額上,因小額速裁的標的額要控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而督促程序的標的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是“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以此觀之,督促程序在受理案件標的額的范圍上又覆蓋了簡易程序小額速裁法定受理案件標的額的范圍。
(二)審判組織結構的共性比較。簡易程序小額速裁案件的審判組織結構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單獨審理”的規定。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依照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6條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的規定。
(三)直接送達方式的共性比較。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之一就是:“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換言之,支付令不能送達債務人的,就不符合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因為支付令不能送達,債務人就不能對支付令行使異議提出權,這在價值判斷上,支付令將失去其存在價值。同理,簡易程序小額速裁,盡管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事實上如果訴訟文書不經直接送達,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的調解活動因被送達人不能到場而無法進行;還有可能因不能直接送達帶來的程序變動而采取公告送達的情況。所以,直接送達是簡易程序小額速裁和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的送達方式。
(四)一審終審和督促程序終結的共性比較。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簡易程序小額速裁一審終審和該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督促程序終結而支付令的失效,都不能引起上訴程序,這就是把當事人的上訴權有條件地從法律規定的程序中予以阻斷,以此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同時也能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壓力。但在適用簡易程序小額速裁時應當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求當事人的意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小額速裁的方式進行審理。當事人同意的則說明其放棄法定程序中所規定的訴訟權利,以此來避免因簡易程序小額速裁在法律規定中的不足,造成當事人因訴權問題而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動。同理,督促程序支付令中也有告知被申請人對支付令的異議提出權和訴訟程序的選擇權,以此來體現訴訟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五)不適用反訴的共性比較。在簡易程序小額速裁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訴,則說明當事人“爭議較大”,顯然不符合適用小額速裁的條件;同理,督促程序支付令經送達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15日內或者清償債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是異議提出權并非反訴權。因此,小額速裁與支付令均不適用反訴的案件,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訴訟程序的冗長。
二、簡易程序“小額速裁”與督促程序“支付令”的差異性比較
(一)審理的期間和時限的差異性比較。督促程序支付令在程序中有具體的審理期間和時限規定,如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又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等等。而簡易程序小額速裁沒有具體的審理期間和時限規定,只是基于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間和時限規定的再簡化,在實際操作上應本著“小額”是前提,“調解”是過程,“速裁”是手段。具體處理原則是“案件隨收隨審,調解貫穿始終,調解不成迅速作出裁判”,整個訴訟過程不受審理期間和時限的限制,不拘泥于程序中的法庭調查、辯論和最后陳述等固定化程序。
(二)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差異性比較。小額速裁案件按比例收取訴訟費;而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按件數收取申請費。
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筆者認為,在司法制度改革的拓展空間上,簡易程序“小額速裁”與督促程序“支付令”在司法中應運而生;訴訟程序的“簡便、快捷、高效”是它們借以產生的根基,案件實體的“案結事了”是它們賴以存在的價值目標。
(作者單位:云南省昌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