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佟靜怡 ]——(2013-2-17) / 已閱9792次
2、修改相關網絡服務協議。
網絡服務提供商一般會在《用戶使用協議》中規定,用戶只對賬號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種協議忽視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應當予以修改。網絡用戶都為虛擬財產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情感,甚至金錢,虛擬財產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應當允許其轉讓、贈與和繼承。
3、虛擬財產用戶立下有效遺囑
當被繼承人死亡后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時,可以采取遺囑繼承的方式分割虛擬財產。被繼承人在生前親自將自己所擁有的虛擬財產進行處分,指定了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由遺囑執行人來分配虛擬財產。
作為互聯網用戶,我們每個人都在創造著屬于自己的虛擬財產,希望我國能加強虛擬財產的立法,探索出一條符合其自身特點的繼承模式。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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