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3-2-17) / 已閱9827次
[8] 《關于行政單位或企業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由誰負擔的批復》(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1987]29號請示收悉。關于行政單位或者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經研究,我們基本上同意你們的意見,即:一、[1986]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干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后,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于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文件《關于要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各類公司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呈報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成立公司進行認真審核,因審核不當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因此,行政單位(包括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干部)開辦的企業、公司停辦后,凡符合上述兩個文件規定的,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企業、公司所負債先由企業、公司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直接批準開辦企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開辦公司的呈報單位負責清償。二、企業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倒閉后,如果該分支企業實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所負債務應由分支企業自己負責清償;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由開辦該分支企業的單位負連帶責任。如果企業開辦的分支機構是公司,不論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應當根據國發[1985]102號通知處理。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的批復》(1994年3月30日,法復[1994]4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并后的經濟糾紛案件是否適用國發[1990]68號文規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同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應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
3、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
......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2003年2月1日)第三十五條 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11]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立法新動向與司法應對思考》,2007 年5月31日
[12] 奚曉明、金劍鋒:《公司訴訟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
[13]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課題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395頁。
[14] 周友蘇:《新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頁
[15]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 年第10 期
主要參考文獻
1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課題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
2 奚曉明、金劍鋒:《公司訴訟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
3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 年第10 期
4 劉俊海:《論新公司法中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輯
5 周友蘇:《新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 趙旭東主編:《公司法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
7 許凌艷 張中:《論公司法的立法價值取向》,《法律適用》2002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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