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軍 ]——(2013-2-18) / 已閱13851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具體處罰額度,其第90條對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作了原則性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1款規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實行以12個月為周期總分12分的記分制度,第2款則規定“應當給予記分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將權力授予了公安部門。
[3]交警為創收有意設立的“交通陷井”常常有所耳聞目睹,例如在一條本來是限速60-80公里/小時或更高速度的道路上故意設置一個30公里/小時或40公里/小時的限速,然后安一個攝像頭,而且有的標志不明顯或者根本沒有標志,目的就是為了釣魚執法罰款創收。另外,交警部門發現有違章行為并不及時通知當事人,而不是在年終車輛年審時來算,但這往往是一筆說不清道不明的糊涂總賬。
[4]近年來,雖然我國道路交通特別是高速公路交通發展較快,但一個突出的現象是道路收費較為普遍,為此加重了物流的成本,為了交納昂貴的過路費、過橋費,大貨車只能超載,如果不超載就不可能盈利甚至虧本,超載按規定將被處罰但被查處是有概率的,由此圍繞大貨車運輸實際上已形成了一條“養魚執法”的潛規則與“食物鏈”。
[5]如前分析,規則看上去對所有闖紅燈車輛的駕駛人員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運作中會演變為主要針對的是私家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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