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宗智 ]——(2000-12-18) / 已閱12655次
“洋扯皮”與警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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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8日 15:22 龍宗智
警察和檢察官同為國家控制犯罪的基本力量。警察負責調查案件以準備公訴,檢察官審查案件補充偵查實施公訴,雙方關系最為密切,可謂唇齒相依。然而,如果協調不好,也會發生問題:不是牙齒咬著舌頭,就是舌頭不來氣,讓牙齒空忙。警檢關系中的這種不協調現象我們常稱為“扯皮”。《現代漢語詞典》對“扯皮”的解釋是:“無原則地爭論;爭吵”。扯皮也許存在于有互涉關系的任何地方。近來研究警檢關系問題,翻書柜查資料時找到一本書:美國80年代出版的一本案例紀實《墮落、嗥叫與死亡》,其中就有一個“洋扯皮”的案例,簡錄如下:
美國的一個嬉皮士集團(所謂“曼森家族”)在洛杉磯殺害了5名無辜者,該案由當地警察局偵查,由地方檢察官起訴。庭審前,承辦該案公訴的地方檢察官辦事處助理檢察官巴勒斯召集辦案警察開了一個會,針對證據上的薄弱環節,布置了52項補充調查的任務。但在布置完工作后,警察們保持沉默。然后,主辦警官卡爾金斯抱怨:“干嗎要我們去干這些事情?我們是警察,不是檢察官。”巴勒斯稱:“等等,這項工作完全是為了獲得更確鑿的證據,以便在法庭上擊敗那些兇手。”“但那不是我們的工作。”卡爾金斯堅持反對。這使巴勒斯大為吃驚,他氣憤地質問:“難道調查案子,收集證據,這不是警方的工作嗎?你們是警察,我們是檢察官,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分內的工作。如果我們中哪一個想放棄工作,曼森就會逍遙法外。好好想想吧!”在這種磕磕絆絆的警檢協作關系下,該案最終完成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根據有關資料介紹,美國司法部調查認為,在美國,警檢聯系溝通不夠,警檢相互埋怨是比較普遍的問題。
用老話說是“無獨有偶”,在中國,警檢以及檢法之間的扯皮現象也不少見,如在立案、退回補充偵查、要求補充證據、要求移送贓款贓物等環節,都容易發生互不買賬、互相推諉等扯皮問題。警檢法均系國家法制維護機構,以適用法律維護法制為己任,當然應當依法協作配合,推諉扯皮顯然與職責相悖。尤其是偵查與檢察機關,同屬承擔刑事追訴任務的控訴方,相互扯皮,不能形成合力,只能使控訴不力,令民眾和被害人痛而犯罪者快。
扯皮造成內耗,屬于必糾之弊。有的人說,這是認識問題、操作問題、官員素質問題,關鍵在于教育,似乎執法、司法官員們對于自身的職責和司法的認識提高了,“勤政”精神增強了,扯皮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我們過去常說,關鍵是正確執行“互相制約、互相配合”的原則,貫徹好這項原則,三家關系就順了。
然而,按照經濟學家樊綱先生《人間的“扯皮”與科斯定理》一文中“新制度經濟學”的說法,“扯皮”問題首先是一個體制和制度問題,因此人們必須選擇體制,以節約資源,減少“扯皮”的耗費。當“扯皮”時常發生甚至成為常態時,確實不能只從操作上找原因,而需要溯源于體制、結構和制度。為什么警察不按檢察官的要求去取證,因為他做了一個掂量:按檢察官的要求去取證勞神費力還不會有多少好處,而不聽從檢察官并不會招致懲罰或其他對自己不利的后果。也許辦案警察的上司還縱容甚至有意無意地鼓勵自己的下屬跟檢察官過不去——如果檢察機關或負責任的檢察官與自己關系不好的話。這里的問題是體制上的問題:警察的偵查必須服從于、服務于公訴(否則就沒有意義),但公訴人在體制中卻因缺乏手段而管不住警察,警察因此而可以只服從自己的警察上司而不服從檢察官。
這種管不住的問題,在美國和中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中國有另一種特殊情況,即中國的法律中有一條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的原則。人們常常把公檢法三機關比喻成一條流水線上的三道工序,三個車間,由原材料到制成品,三道工序之間相互銜接、配合與制約,其特點可以說是“平分秋色”。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一項原則是中國式“扯皮”的要害所在。你要求于我,我不愿干時,就會稱:別忘了,我們是互相制約。
癥結是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條水平橫線,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重新塑造警檢法關系。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講三家關系不是一種平行關系,而是一種起伏關系。警察依靠國家權力面對社會和民眾,權力大得很,但在警檢關系中,檢察官是監督指導者,警察是受制一方,對于檢察官,他處于一種伏勢,檢察官則呈起勢。而到下一步,當檢察官起訴面對法官裁決時,檢察官對法官呈伏勢,法官則呈起勢。這種起伏式的相互制約,才是合理的訴訟構造,由此才能科學構建和調整警檢乃至檢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