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美君 ]——(2013-2-21) / 已閱14041次
內容提要: 白俄羅斯檢察官不但擁有廣泛的職權,而且享受著優厚的物質條件、完善的社會保障措施。中國的檢察制度是以當年蘇聯檢察制度為模式建立的,目前又正處在改革與完善的關鍵時期,尤其是刑訴法修改后又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檢察執行方式的轉變,因而研究與之息息相關的白俄羅斯檢察制度及其在獨立后的改革與發展方向,可以為中國檢察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提供一些啟發與借鑒。
白俄羅斯的司法制度深受原蘇聯體制和模式的影響,但在獨立后二十多年的民主化進程中,各方面都處在改革完善和發展之中,檢察制度也不例外。本文詳細闡述了白俄羅斯檢察制度以及近幾年來的改革動態,以期為中國目前檢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改革提供一個思考的側面。
一、檢察制度的演變
(一)司法改革會議上的激烈爭論
由于白俄羅斯在 1991 年前是蘇聯主要加盟共和國之一,其政治體制、經濟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實行的是蘇聯模式。1922 年蘇聯建立了新的檢察機關體系,[1]其組織和活動原則,尤其是其開創的法律監督模式也成為白俄羅斯檢察制度的樣本。1991 年原東歐社會主體國家體制巨變,蘇聯解體,獨立后的白俄羅斯著手在很多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二十多年來,其經濟方面正在向“市場社會主義”過渡,而政治方面確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制度。立法機關為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行政機關為總統領導下的各級政府行政機構,司法機關則包括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偵查機關。在國家獨立之初,白俄羅斯就如何有效地開展司法改革運動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其中之一就是有關司法改革草案的討論。
1992 年 2 月 26 - 28 日,在共和國會議上討論了工作小組起草的司法改革草案,法律專家和執法部門的代表們參加了這次會議。[2]隨后,白俄羅斯最高委員會在 1992 年 4 月頒布的法律文集中規定了幾大改革的目標,如依法治國,、司法獨立、民主組織原則等,以確保公民的權利、自由及法律的有效實施。[3]作為與會代表之一,D.Bulakhov 認為檢察機關的改革必須與這些目標相適應,并強調司法改革應成為整個國家機構總體改革的一部分。[4]另外,在這一會議上,與會代表們還對檢察機關的職能和作用展開了熱烈討論。如 V.Karavai 建議法院的審判活動不應成為檢察官監督的對象,因為司法必須是獨立的。他認為檢察官不應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或針對法院作出決定,并認為偵查機構應集中在偵查委員會。[5]但 S.Borio 認為數個偵查機構并存將有助于執行能力的擴大。[6]而 V.Kondratyev 則建議檢察機關應獨立于地方政府、政府官員和政治家,并對其它機關進行監督,但合同的執行和產品質量問題應排除在檢察官的職能之外。他認為檢察官應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以及向上一級法院抗訴不合法判決的權力(他認為抗訴權與司法獨立是不矛盾的)[7]A.Artyushin 進一步詳細闡述了檢察機關在糾正不合法判決方面的作用,也認為檢察機關應享有對法院判決的監督權。[8]V.Meleshko 認為有必要在立法中增加有關檢察官之間互相協調方面的條款。[9]由上可知,在討論立法草案會議上,與會代表們就如何規定檢察官的權力及檢察機關的職能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這種民主氣氛無疑有利于檢察制度的改革與進一步完善。經過這次立法草案會議的討論,最終確立了必須對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進行改革的方案,此前的檢察機關行使著不恰當的職能,導致其不能對社會生活中許多重要領域內的法律執行進行有效監督,同時還強調檢察機關所擁有的職權必須與其監督職能相一致。因此,最后通過的白俄羅斯《憲法》和《檢察官法》都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作出了明確規定,這表明白俄羅斯的檢察制度在發展中仍繼承了蘇聯檢察機關的基本模式和職能,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二)法律監督權的具體內容
經過立法草案會議上的充分討論,為了確保法律的最高權威性和統一實施,加強法治,保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依法維護國家、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合法利益,隨后頒布的白俄羅斯憲法在第125 條規定:總檢察長和他領導下的各級檢察長、檢察官享有監督法律權。最高委員會在 1993 年 10月 27 日頒布的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文集第 2539—XII 號中也規定,作為獨立機構的總檢察院代表白俄羅斯對法律的實施進行監督,總檢察院僅向最高蘇維埃負責。檢察機關所享有的法律監督權主要有:
第一,監督法律的準確、統一執行,如對國家機關、地方政府、軍事組織和機構、安全機關、內務部和警察部門、各種類型的商業組織、機構、政治團體、其它社會和宗教組織以及公務員和自然人等,在執行法律方面進行監督,即一般法律監督權;第二,監督犯罪的偵查活動,即對負責自偵、預審和初查工作的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第三,監督法院的訴訟活動,并對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的合法性及執行進行審查監督;第四,對經過法院判決后在監獄、拘留所或其它采取強制措施的場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由此可見,白俄羅斯檢察機關所擁有的監督權是非常廣泛的,不但有權監督一般機關及個人遵守執行法律的情況,而且還享有專門的監督權。由于在改革前,白俄羅斯檢察機關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并沒有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因此,在最近幾十年的改革中,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以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事實上,從淵源上來看,這是承襲了蘇聯的做法。由此也可證明:“前蘇聯的檢察制度消亡了,但是它開創的法律監督模式的檢察制度仍然充滿活力。正如前蘇聯的解體不能證明社會主義的失敗一樣,前蘇聯檢察制度的消亡并沒有宣告法律監督摸索的檢察制度的終結。”[10]目前,法律監督權仍然是白俄羅斯檢察機關所享有的基本職權和基礎,[11]其它職權都是由此而生發出來的。
二、檢察制度的現狀
(一)組織機構和檢察人員
事實上,自 20 世紀 90 年代初白俄羅斯檢察制度形成以后,就一直處在不斷完善和發展之中。根據白俄羅斯法律第 2539 - XII 號《白俄羅斯共和國檢察院》的規定,白俄羅斯檢察機關是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獨立機關。目前,在全國范圍內,白俄羅斯檢察院按行政區劃來設置,共有六個州檢察院和明斯克市檢察院。在組織機構上,分為三級:總檢察院、州級檢察院和區(市)級檢察院,其中區級檢察院是基層檢察院,級別最低。此外,還設有專門的軍事檢察、交通運輸檢察院和環境檢察院,其級別相當于州級檢察院或區級檢察院。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成立或撤銷地方或專門檢察院等重大問題,由白俄羅斯最高蘇維埃根據白俄羅斯總檢察長的報告作出決定。
在白俄羅斯,全國共有 2308 名檢察官。最高一級為總檢察院(the General Prosecutor’s Office),其內設機構,除了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辦公室外,還按監督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分為數個部門,如立法監督部、審查起訴部、刑事案件與司法實踐監督部等。在總檢察院下面,共設置了 6 個州檢察院(各州下設市或區檢察院 139 個)、明斯克市檢察院、交通運輸檢察院(下設 8 個區交通運輸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下設 11 個軍分區軍事檢察院)。
明斯克市檢察院,其地位相當于州一級的檢察院。該檢察院目前有 109 名工作人員,其中 25% 為女性。在市檢察院下面設 9 個區檢察院。其中 Oktyabrskiy 區檢察院現有工作人員 21 名,其中 15 名是檢察官,每年辦理 700 多件刑事案件。除區檢察院外,在明斯克市郊區 Logoysk 小鎮上還設有檢察辦公室,共有 5 名檢察官,負責本地區的檢察工作。
在總檢察院、州檢察院和明斯克市檢察院以及同級別的檢察院內部均設有檢察委員會,其職能是討論決定、命令和報告等,如負責檢察機關工作中較為重要的、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研究較為重要的命令和指示的草案,討論各部門領導、下級檢察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總結和報告等。另外,檢委會還可以召集共和國其它管理機關、監督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務人員通報法律執行問題,并要求作出解釋。
(二)檢察制度的特色
近二十年來,白俄羅斯一直處在轉型和過渡時期,在國家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中,經濟、法律和社會生活等方面也處在不斷地變化完善之中,檢察機關的作用和功能也得到了相應的調整與定位。從現狀來看,其檢察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色。
第一,檢察機關享有廣泛的職權。訴訟中的職權。[12]作為刑事訴訟中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白俄羅斯檢察機關除了享有普遍的法律監督權外,還擁有訴訟中的職權,主要包括:
審查起訴權。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檢察官法》(以下簡稱《檢察官法》)第三章第二節第24 條第十款的規定,檢察長享有公訴權,既可以批準起訴書,提交法院審理,也可以中止或終止對刑事案件的審查。在白俄羅斯,公訴案件由檢察長代表國家提起訴訟并出庭支持訴訟。因而,在偵查終結后,偵查員將附有起訴意見書的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長審查起訴。
案件偵查權。白俄羅斯檢察機關享有偵查貪污賄賂案件的職權。總檢察院內的偵查部門,通常偵查最重大的案件。所謂最重大的案件,指的是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或造成嚴重損失的,或給人類帶來災難的案件,但在立法上,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一部門的人員由該部門的領導、偵查最重大案件的資深偵查員、偵查員以及偵查犯罪專家組成。依此類推,區級檢察院及同一級別的專門檢察院負責偵查那些重要的案件,人員組成也基本類似。除此之外,從監督犯罪偵查活動的權力中還派生出參與任何一起案件的預審、初查的權力,包括檢察長親自或指派下屬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個別偵查或全面調查,有權從預審機關抽調任何一起案件,交由偵查部門處理,以及停止任何一名偵查人員的工作,或將案件委托偵查部門的領導交由其他偵查人員完成,也可以撤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偵查人員和預審人員,以及偵查部門和預審機關領導作出的不合法的指示,以保證對案件進行最全面、最客觀的調查。
批準逮捕權。根據《檢察官法》第 24 條規定,檢察長享有批準逮捕令、通緝令以及采取特殊偵查措施的權力,如批準通過郵電系統查找犯罪信息、查抄犯罪證據、監聽電話和其它談話、查驗電報,以及通過技術渠道傳遞的信息、開棺驗尸、搜查尚未緝拿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進行心理咨詢、解除被告人的職務等。這一權力以及實施其它處罰行為的權限由白俄羅斯總檢察長、各州檢察長、明斯克市檢察長、各區(市)檢察長、區際檢察長以及相應級別的檢察長行使。
此外,為了審理案件的需要,檢察長還可以要求負責自偵、預審和初查工作的機關提供文件、材料和其它有關既遂和未遂的犯罪信息,以及自偵、預審和初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同時,還可以研究并處理針對預審和初查工作人員的工作及決定提出的申訴意見,也可以將案卷退回初查和預審部門,并書面說明應做哪些補充調查,等等。
參加會議權。在白俄羅斯,檢察官的地位很高,作為檢察官,可以參加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會議,而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則有權參加白俄羅斯最高蘇維埃及其下屬機關、白俄羅斯政府、最高法院及其主席團、最高經濟法院及其主席團的會議。此外,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各地區或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其授權的檢察長助理還有權參加國家管理機關和地方代表蘇維埃委員會的集體會議。
檢察長和檢察官的職權。首先,檢察長的職權。白俄羅斯總檢察長領導所有檢察機關的工作,并對各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行監督。總檢察長依照法律規定發布命令、指示和指令,確定檢察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的條例和細則。此外,總檢察長還負責確定由財政撥款的人員編制和機構設置。在總檢察長以下,其它各州、明斯克市以及相同級別的檢察長的職權為:負責領導相應的檢察機關的工作,有權向其下屬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發布命令、指令和指示。下一級的檢察長,除了領導本檢察機關的工作外,還有權就其所在檢察機關的人員編制、干部設置問題向上級檢察長提出調整意見。事實上,檢察機關所擁有的一切職權,檢察長都可以直接行使,如對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務人員和公民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對負責自偵、預審和初查工作的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對法院的決定進行監督;對監獄、看守所、法院判決的懲罰和其它執行強制措施的機關進行監督等,為履行這些職權,《檢察官法》還具體規定了相應的被監督對象和監督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長可以通過提出抗訴、上報、決議、書面指示或正式命令等方式行使職權,使具體的監督能夠達到實效。相關部門或人員須將抗訴審理結果、實施措施、審核結果、執行情況等書面報告檢察長,如果相關人員沒有執行正式警告中的要求,可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13]
檢察官的職權。檢察官是檢察機關所擁有的職權的具體執行者。根據《檢察官法》第 21 條規定,檢察官享有一般的監督權,即對屬于監督范圍內的所有法人、自然人在執行法律的統一性和準確性方面進行監督。具體包括:一是自由出入權。出于工作的需要,檢察官在出示工作證后,可自由出入被監督的企事業單位,以便檢查執法情況;二是要求提供文件權。對于被監督的單位,檢察官可以要求提供文件,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的領導和其他公務人員提供由他們簽署的命令、指令、決議、指示、必要的文件材料、統計資料等;三是要求解釋權。檢察官可以傳喚公務人員、公民,并要求他們對違法的事由作出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公務人員、公民對其收入來源作出鄭重聲明;四是審查決定權。檢察官可以對行政違法的公民被采取的行政拘留及相應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可以決定釋放被非執行機關非法拘留的人員。檢察官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員查明問題、進行技術鑒定等,如發現確實存在違法情況的,可以由檢察長和副檢察長就相關單位和問題提出抗議、抗訴意見或要求,直至向法庭提起訴訟。為了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同時又能防止檢察權被濫用,白俄羅斯法律還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循以下幾條原則: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如青少年、老年人和受扶養人等;不得干擾企業的日常生產活動;在抗議被駁回時,檢察官有權向法院提起上訴;應將偵查職能與起訴職能相分離;對偵查機構的活動的監督應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在檢察機關設立偵查檢察官(investigative prosecutors),對偵查委員會(the Investigative Committee)中的偵查員所實施的偵查犯罪活動進行調查。
由此可見,白俄羅斯檢察官所擁有的職權可以說是世界上最為廣泛的,檢察官既享有審查起訴權、案件偵查權和批準逮捕權,還擁有一般的監督權,有權對屬于監督范圍內的所有法人、自然人在執行法律的統一性和準確性方面進行監督。為了使這一職權能夠在現實中得到相應的實施,法律又進一步規定了檢察官的自由出入權、要求提供文件權、解釋權和審查決定權等,這些具體的權力使檢察官在執行公務時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機動地行使法律監督權。但是,白俄羅斯的檢察官在履行職責時,雖然權力很大,但也不可以為所欲為,而是必須依法行使。另外,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白俄羅斯最高蘇維埃司法監督委員會以及其它委員會可以進行監督。
第二,完善的保障制度。在白俄羅斯,要成為一名檢察官,與世界上其它國家相比,其要求并不是最高的。通常情況下,只要是白俄羅斯公民、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具備必要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通過相關的考試和實習即可。但讓人不得不說的,白俄羅斯檢察官所享受的社會物質條件、法律保護和社會保護,卻是世界上最為優厚的國家之一。根據《檢察官法》第 40 條的規定,檢察官可以享受各方面的優厚待遇。
社會物質條件。白俄羅斯檢察官的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軍銜)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其具體金額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委員會規定。檢察官還享有獨立完成公務及強化干部業務所必須的物質條件。白俄羅斯檢察官每年享有30 天的假期。在檢察機關工作滿10 年后,額外享有5 天帶薪假期;滿15年后,額外享有 10 天帶薪假期;滿 20 年后,額外享有 15 天帶薪假期。在住房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官在遞交住房申請后,白俄羅斯地方執行機構和管理機構須在六個月內向其提供設備完善的獨立住房。檢察官家庭電話安裝和學齡前兒童入托入園問題依照此申請程序解決。檢察機關以國家撥給的住房基金分配住房,獲得住房的檢察官依照協議(合同)須在檢察機關工作至少 5 年。如果檢察官在此期限之前離職,除因健康狀況、應征入伍、女性有八歲以下孩子、檢察機關撤銷或減員等原因外,應全額補償住房建造和購買費用。依照法律規定的住房配額,檢察官在檢察機關工作滿 20 個自然年后,其家庭所居住的國家住房基金住房無償成為其個人財產。如檢察官因公殉職,按其生前住房分配原則和條件,其家屬仍然有權獲得設備完善的住房。
法律保護和社會保護。在白俄羅斯,作為國家權力執行者的檢察官,不但在執行權力時神圣不可侵犯,而且還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人身安全方面的保護。《檢察官法》第 44條規定,檢察院必須為檢察官提供個人保險,保險事項為因執行公務而發生的身故、傷害、殘疾和疾病。保險程序和獲保條件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作出規定。另外,有關檢察官的訴訟,只有白俄羅斯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可以提出,并依法追究檢察官的行政責任。檢察官有權保存、攜帶和使用槍支彈藥。物質財產方面的資助。如果檢察官在執行公務時死亡,或因受傷、身殘、患病而最終導致死亡,檢察機關在取消其職務后一年內向死者家庭或其扶養人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額為死者十五年生活費總額。檢察官在職期間或離職后一年內因執行公務致殘,檢察機關向其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額按殘廢一類、二類或三類等級分為五年、四年半或四年生活費補助。檢察官因執行公務而導致財產損失的,由國家財政預算全額補償。檢察官在執行公務時,憑證件有權免費使用市區、郊區及地方交通工具包括客運汽車和火車(出租車除外);派出公差時,有權優先預定賓館房間及獲得乘坐交通工具的通行證件。優厚的退休待遇。檢察官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中止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退休條件有權自行決定退休:男性總工齡滿25 年,女性總工齡滿 20 年,其中從事檢察官工作至少 15 年;或者,男性滿 55 歲,女性滿 50 歲,同時要求男性總工齡滿 35 年,女性總工齡滿 25 年,其中從事檢察官工作至少 8 年。在白俄羅斯,檢察官離休時,國家給予其依法離休時平均工資額的 60%作為養老金。如果檢察官到達退休年齡后退休,養老金依照法律特殊規定,金額不少于離休時的養老金額。檢察官離退休時給予 6 個月的職務工資作為退職金。職務工資包括附加津貼,根據檢察官的級別確定。檢察官離休后有權受聘工作,領取養老金和全額工資。另外,當檢察機關撤銷或減員時,檢察官在從事檢察工作兩年以上的條件下,可獲得 6 個月工資作為退職金,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獲得平均工資額作為失業救濟。此外,根據白俄羅斯憲法規定,總檢察長的任免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負責。總檢察長向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在任期內,只有在總檢察長犯了罪,或身體狀況不能勝任工作需要,或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時才有可能被免除職務。在總檢察長下,設第一副總檢察長一人,副總檢察長若干人,他們的任免由總檢察長與最高蘇維埃協商決定。除總檢察長外,各州、明斯克市以及相同級別的檢察長的任免由總檢察長負責,他們向總檢察長報告工作;各區(市)檢察長、區際檢察長以及相同級別的檢察長的任免由總檢察長負責,由總檢察長和上級檢察長領導,并向他們報告工作。總檢察長及所有下級檢察長的任期為 5 年。
三、檢察制度的主要改革方向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制度的生命力,也是司法改革要追求的兩大目標,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于承上啟下環節的檢察制度,對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自然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白俄羅斯檢察制度的改革也是以有助于實現這兩大目標為其主要方向的:一是提高犯罪偵查的效率;二是增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而這兩方面的改革自然會涉及到檢察機構的調整與職權的行使問題。
(一)成立統一的偵查機構
為了提高偵查犯罪的效率和質量,2011 年 9 月 12 日,白俄羅斯總統下令成立統一的偵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運作,其目的是將過去克格勃、檢察院和內務部所擁有的偵查權都統一集中到偵查委員會。這一重大改革的第一步是 2011 年 7 月 3 日頒布第 283 -3 號法律文件,將偵查機構從檢察院獨立出來。重組后,在總檢察院,偵查部門由白俄羅斯總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擔任領導,其他成員為各部門的主任和副主任、偵查最重大案件的資深偵查員和偵查員、資深的偵查犯罪專家和犯罪專家以及副檢察長的助手們。與此相類似,其它級別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作了相應的整合。第二步為成立偵查委員會。偵查委員會成立后,檢察機關、內務部和克格勃三大機構內的偵查員都調到偵查委員會。2011 年 11 月 10 日頒布的第 518 號總統令頒布了獨立偵查委員會條例。
盡管偵查機構的名稱發生了變化,但檢察官所擁有的偵查權并沒有發生什么本質性的變化,檢察官還是跟以前一樣有權啟動偵查,或者將刑事案件委托給下屬的偵查機構去偵查;為了監督初查和詢問的合法性,檢察官仍有權要求其下屬的檢察官或偵查機構對刑事案件進行復審;檢察官也有權擔任偵查小組的領導,有權撤銷偵查小組中下屬檢察官作出的不合法決定,等等。
事實上,白俄羅斯在進行檢察制度改革時,俄羅斯的改革經驗對他們來說十分重要。目前,在俄羅斯,檢察官對偵查委員會活動的監督僅與犯罪的偵查有關。[14]而且,檢察官在監督偵查機構的活動方面,更加側重于對偵查活動本身的公正評估,而不是預防偵查員活動出現錯誤,預防錯誤的責任已由偵查部門的領導來承擔。[15]這些變化,白俄羅斯已作了借鑒。但是,從《白俄羅斯共和國刑事法典》不斷修訂的內容來看,白俄羅斯又正在試圖逐步擺脫蘇聯刑事法制的影子而進一步向歐洲刑事體系靠攏,與此同時,還在不斷地打造著自己國家的刑事法制特色。[16]
(二)對一般監督權的限制
在白俄羅斯近幾年的檢察改革中,另一重大的改革措施是對一般監督權的限制。2009 年 10 月 16日頒布的白俄羅斯總統令第 510 號規定,檢察官不能對一些私人企業進行檢查,如才注冊兩年的私人組織和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獲得稅號不滿兩年的以及總統令中提到的一些其它組織。其它企業和組織是否需要檢察官的檢查也視其危險程度而定,危險程度高的,可以每年檢查一次,危險程度低的,可以每 5年檢查一次,其目的是為了不干擾這些企業和組織的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但是,如遇特殊情況,總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可以作出突擊檢查的決定。另外,該總統令還進一步規定了嚴格的啟動程序和檢查程序。這些規定適用于所有的檢察機關,這就意味著白俄羅斯檢察官對執法活動的一般監督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時也有助于保護企業和組織的業務活動免受無理由的檢查。這可以看作是蘇聯檢察官監督模式對歐洲檢察官監督模式的一種妥協。
盡管目前預言白俄羅斯的改革效果還為時尚早,但可以期待的是對偵查機構的執法活動監督將更加獨立、也更加有效。另外,法律對檢察官的一般監督的限制也有助于提高監督的合法性。因此,在白俄羅斯,其改革分為兩個方向:一是檢察機關的獨立性不斷增強;二是檢察官的一般監督權范圍正在縮小。目前,這兩方面的改革都正在進行之中。
四、對中國檢察制度改革的啟迪
(一)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
一個國家的法制現狀,并不是憑空而來的,歷史自然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如果你不知道歷史,就不知道未來。白俄羅斯目前的司法制度,無疑與曾經是蘇聯一部分的歷史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相對來說,在俄羅斯的強勢陰影下,中國的學界和實務界對白俄羅斯這個國家,尤其是它的司法制度了解得并不多。作為一個前社會主義國家,獨立后已過去了近二十年,但因其地處內陸,自然資源貧乏,整個社會的經濟并不發達,而且這兩年因通貨膨脹,老百姓的生活也更加艱辛。即便如此,首都明斯克的社會治安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百姓友好和善,而且檢察官和法官們個個精神飽滿、愛崗敬業,并頗為自己的職業而深感自豪,這自然與國家對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和對檢察官的特殊優待密不可分。
盡管獨立后的白俄羅斯因經濟發展緩慢而國庫并不殷實,但該國十分重視檢察機關的建設,突出表現在檢察機關的經費及物質技術保障均由國家財政預算承擔。檢察機關支付檢察官的基本工資、交通費用和住房費用,有關專家、翻譯和其他專業人士的勞動報酬,也由國家預算支出。同時,《檢察官法》還規定,地方執行機關和管理機關應當為當地檢察院租用辦公場所和通訊設備;檢察機關的交通工具和技術設備由白俄羅斯政府集中保障,費用由國家預算擔負。因此,作為國家機構之一的檢察機關,各級檢察長們根本無需為本單位的辦案經費短缺、辦公場所擁擠和技術設備落后而擔憂,更無需為籌集相關的資金而絞盡腦汁、四處求助,再加上各級檢察長的任命也無需經過地方官員的點頭同意,因而,其檢察權的行使就不必受制于地方政府和那些領導們,檢察權的獨立才真正有了物質上和權力上的雙重保障。白俄羅斯的檢察權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大的權力之一,享受廣泛的一般監督權,而且在實踐中,運行良好,這無疑值得深思。
(二)優厚超強的物質保障
由于國家對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白俄羅斯檢察官也相應地享受著豐厚的物質條件和超強的安全保障。事實上,鑒于檢察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專業性和重要性,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對檢察官的職務保障制度都十分重視,給檢察官提供了切實的人身安全保障和豐厚的物質條件,如韓國、德國等。但條件最好的要數俄羅斯、白俄羅斯了,這自然與它們都曾是蘇聯的加盟共和國那段歷史有關。在白俄羅斯,作為一名檢察官,既享有高工資待遇,又享受完善的保障措施,可以說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至住房保險、小至電話出行,國家都為你安排得妥妥帖帖,眼前無生活之慮,身后無后顧之憂。無疑,檢察官的福利待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職業的專業性和重要性,這也是白俄羅斯檢察官在社會中享有極高的職業榮譽感和威信的關鍵因素之一。相比之下,在中國國民經濟生產總值數年來快速持續發展且躍居世界第二的前提下,中國檢察官的待遇則有待適當地提高,以便能增強他們的職業自豪感和抗腐敗免疫能力。
(三)適合國情的檢察改革
由上可知,白俄羅斯對檢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是從其國情出發漸進式進行的,而不是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倒塌而一下子就廢除以法律監督為特色的檢察制度,而是慢慢地縮小一般監督的范圍以提高監督的實際效果,同時還采取機構合并的方式以提高偵查效率。事實上,從世界范圍來看,“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檢察制度具有卓異的多樣化的特色,肇因于政治文化、歷史傳統、民族特性等社會、人文因素,世界范圍內幾乎難以找到完全一致的檢察制度,各國檢察制度或貌合神離,或形殊神似,呈現五光十色、豐富多彩而又紛繁復雜、千差萬別的面貌。”[17]也就是說,不但各國檢察官所擁有的職權大不相同,而且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也差別甚大,如意大利的檢察機關就設在審判機關內,其組織制度與審判機構的組織制度完全平行對應;[18]而英國的皇家檢察總署雖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才成立,但全國的檢察機關卻是按地域劃分自成一體的獨立機構;美國則因聯邦制的原因,其檢察機關的職能、機構、規模等更是五花八門、異常復雜。因此,世界上并沒有什么統一的檢察機關模式,盡管相對而言,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的職權要遠大于僅以公訴為主要職能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但說到某一國家,究竟哪種模式甚或賦予檢察機關以多大的職權才合適,這自然要視一國的具體國情及司法傳統而定,同時還要遵循司法權的發展規律,需要統籌兼顧并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具體到中國當前的檢察制度與工作機制的進一步深化改革問題,首要一點是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現階段所處的社會發展形態。目前,不但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各種矛盾凸顯時期,整個世界也處于一個急劇變革的歷史時期。“近年來,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席卷全球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顯示出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刻變化,一超多極的格局雖未根本改變,但美國的霸權已日漸式微,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和平發展的力量正在逐步壯大,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旗幟的社會主義正在走出一條中國式的成功之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日益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19]與之相適應,作為中國司法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檢察制度,也必須以服務于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的有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為最高宗旨,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之路,絕不能以某一國或某一法系的檢察制度模式為標準而削足適履,尤其是在刑訴法修改以后,更要真切地認識到檢察機關在新時期面臨的種種挑戰和檢察執行方式的轉變,如職務犯罪偵查方式的轉變、審查逮捕、公訴工作方式的轉變以及訴訟監督方式的轉變等;[20]與此同時,在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職能和工作機制方面,如是否應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21]是否應設置行政公訴制度、[22]是否應建立檢察案例指導制度,[23]等等,都應立足于目前中國的國情,充分考慮中國社會主義道路的歷史獨特性和司法制度的中國特色,[24]自覺遵循司法制度發展的普遍規律,在深入調研和了解實踐需要的基礎上,有的放矢地改革和完善有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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