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志平 ]——(2013-2-25) / 已閱2892次
刑訴法第210條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的實施影響最大的是基層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基層檢察院公訴部門最現實、最實際困難是案多人少,實施這一規定迫切需要提高訴訟效率。筆者結合公訴人出庭簡易程序案件的經驗與公訴工作的實際,建議同種類型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宜并案起訴、審判。
首先,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基礎上,應當盡可能追求訴訟效率的價值。如果數個同種類型的簡易程序案件并案起訴、審判,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同時,同種類型的簡易程序公訴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經被告人確認,如對危險駕駛、盜竊案等并案審查、審判,公訴人同時對數名被告人進行指控,有利于減少多次開庭的訴累;審判人員亦可以同時對數名被告人進行審判,可以省略庭審中的重復環節。因此,可以最大程度上減少庭審時間,優化司法資源,大大提高訴訟效率。
其次,有利于解決量刑不均衡問題。在我國,刑事案件量刑不均衡問題一直飽受詬病,為此中央司法機關出臺了相關的量刑指導意見,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同種類型案件得不到同等判決的現象無法避免。主要表現為:不同審判機關量刑不均衡、不同時期量刑不均衡等等。可以合理設想的是,如果同種類型的簡易程序案件并案起訴、審判,量刑不均衡問題則可以得以有效解決。鑒于同種類型的簡易程序案件具有可比性,數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同時出現在一份判決書上,如果存在量刑不均衡問題,勢必引起多方質疑。從審判機關來說,無需將不同審判人員、不同時期同種類型案件的判決結果加以橫向比較,而是在一份判決書中直觀地予以展現。從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來說,可以在判決書中得出是否得到同等對待的判斷。從社會公眾來說,亦可以對是否存在量刑不均衡問題進行評論。
最后,有利于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另一個重要職能是實施法律監督。然而,在簡易程序案件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公訴人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效果并不理想。雖然多地檢法機關對于簡易程序案件進行了集中起訴、集中開庭的試點,但由于不同的公訴人流水作業式出庭,使得庭審猶如走過場,庭審監督流于形式。如果同種類型的簡易程序案件并案起訴、審判,則可以讓出庭的公訴人節約往返奔波,省略庭審中的重復環節,有助于公訴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時,集中精力對庭審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確保簡易程序的正確適用。
(作者單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