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褚靜 ]——(2013-2-26) / 已閱8019次
1、申請。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應當向與復議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入筆錄,并填寫《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一式四份,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包括:
(1)經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
(2)經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或者監獄管理機關的,應當提供上一級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復議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4)其他相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
2、立案。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審查立案時,發現缺少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通知賠償請求人予以補充。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1)屬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立案范圍。
(2)賠償請求人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
(3)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
(4)有具體的賠償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5)符合法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延長期間的除外。
(6)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機關的,作出賠償決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經復議仍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賠償決定后,賠償請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的。
(7)符合國家賠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法溯及力的規定。
賠償委員會決定立案的,應當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向賠償請求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并在15日內送達賠償申請書副本。對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并送達賠償請求人。
3、審理。賠償委員會決定立案審理的賠償案件,應當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辦理。
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一般實行書面審理,不公開進行。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或者相關證人提供有關情況、案件材料、證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對賠償請求人和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調查取證,應當分別進行。
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賠償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寫出賠償案件審查報告,并附有關案卷和證明材料,報請賠償委員會主任提交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案件的由來;(2)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3)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4)申請的賠償案件確認情況、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以及復議機關的復議情況;(5)承辦人審查認定的事實及依據;(6)處理意見和理由。
賠償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賠償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意見。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必要時由賠償委員會主任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4、決定。賠償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當分別情形依法作出如下決定:
(1)維持決定:認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數額適當的,應當決定予以維持。
(2)撤銷決定: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復議機關復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依法作出決定。
(3)變更決定: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復議機關復議決定中賠償方式、賠償數額不當的,應當作出變更決定。
(4)賠償決定:經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應當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
(5)不予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事項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或者已超過法定時效的,應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作出的決定,應當制作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2)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3)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4)決定的理由與法律依據;(5)決定內容。決定書由賠償委員會主任審核簽發,加蓋人民法院院印。
賠償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3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
5、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賠償請求人可根據決定書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執行。關于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執行程序和方式,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屬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賠償協議以及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與請求人達成的賠償協議,都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根據。但是,由于司法賠償義務機關是國家機關,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對此,學理上有人認為,對司法賠償義務機關的強制執行,可以參照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對被告的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因此,人民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后,應將決定書根據決定事項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5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該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賠償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裁決,請求人不服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只能申訴。此外,如果賠償委員會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必須改變原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理,并依法作出決定。
作者:褚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