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宏海 ]——(2013-2-27) / 已閱8319次
一、基本事實:2008年4月,深圳X有限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張某擔任技術員工作。張某參與了X公司“車削自動生產線”項目的研發工作,該項目被省科技廳列入2008年第一批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經省技術市場促進會鑒定,獲得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X公司對于該項目的技術圖紙采取了在電腦USB接口貼上封條等保密措施。2009年6月,張某以“不適合現工作崗位”為由向X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并加入Y公司,負責技術部工作。張某在Y公司任職期間,將從X公司處獲取的“車削自動生產線”的技術圖紙用于Y公司“液壓車削自動生產線”相關機床圖紙的設計,僅對圖紙上的公司名稱和圖號略作變動即交Y公司使用。后Y公司將上述圖紙交外加工單位生產相關機床產品,并復制X公司宣傳冊中的產品照片制作了Y公司的宣傳冊。
二、爭議焦點:X公司主張其“車削自動生產線”技術圖紙已完全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屬于商業秘密;張某主張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必須具有合理性,而X公司不能證明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X公司主張的技術圖紙不屬于商業秘密。
三、法律分析:X公司主張的“車削自動生產線”技術圖紙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應從以下幾方面評判X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圖紙是否屬于商業秘密:①是否為公眾所知悉,即是否具有秘密性。X公司主張的“車削自動生產線”屬于省科技廳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是X公司組織專人經過研發獲得的科學技術成果,故其技術圖紙不為通常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具有秘密性。②是否具有經濟利益及實用性。“車削自動生產線”項目是X公司在付出時間、資金和勞動的基礎上而研制的科學技術成果,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依照該項目的技術圖紙制作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因此,涉案技術圖紙能夠給X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③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X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的《保密義務、著作權及技術成果權歸屬權承諾書》中明確約定了保密期限及商業秘密的范圍,且X公司在其保存技術圖紙的電腦USB接口上貼有封條。另外,X公司的外加工單位在縣工商局的調查筆錄中亦承認與X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谝陨弦蛩,可確認X公司對于其商業秘密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綜上,X公司主張的“車削自動生產線”技術圖紙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商業秘密。
楊宏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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