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軍 ]——(2013-3-1) / 已閱5040次
【案情】
2012年5月10日,吳小秦前往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電網絡)繳納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廣電網絡告知吳小秦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每月最低標準已由25元上調至30元,每次最少繳納一個季度。吳小秦遂按廣電網絡的要求繳納了90元,其中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75元、數字電視節目費15元。之后,吳小秦通過廣電網絡客服中心獲悉,節目升級增加了不同的收費節目,最低套餐基本收視費為每年360元。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付費頻道供用戶自由選擇。陜西省物價局規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為:以居民用戶收看一臺電視機使用一個接收終端為計費單位,城市居民用戶每主終端每月25元。廣電網絡是經陜西省政府批準、陜西境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和唯一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吳小秦認為,廣電網絡在陜西省地區內數字電視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電視的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被告收取原告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無效;被告返還原告15元。廣電網絡辯稱,吳小秦訴訟主體不適格,廣電網絡提供的節目套餐,實質上是同一商品的不同數量組合,不屬于搭售商品。
【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自然人作為壟斷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具有請求認定壟斷行為無效的權利;廣電網絡增加頻道,實際上是為消費者在提供基本服務范圍外增加提供服務內容,對此,消費者應有自主選擇權。廣電網絡利用在數字電視市場內具有的支配地位,進行捆綁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壟斷行為的認定和處罰,屬于行政權力,而不是司法權力,個人具有因壟斷行為受損而提起民事賠償的權利,但沒有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壟斷行為無效的權利。廣電網絡作為陜西省內唯一的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并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未強行規定用戶在基本收視業務之外必須消費的服務項目;搭售是兩種產品的捆綁銷售,廣電網絡提供的節目套餐,實質上是同一商品的不同數量組合,不屬于搭售。
承辦法官認為,吳小秦作為本案原告,具有請求法院確認壟斷行為是否有效的訴訟權利;廣電網絡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服務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服務捆綁在一起向用戶銷售,以其在陜西省境內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迫使用戶接受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提供服務,符合捆綁交易條件,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吳小秦請求確認廣電網絡收取其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無效和請求判令返還15元的訴訟請求成立。
【分析】
確認壟斷行為的效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一、當事人因合同內容違反反壟斷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提起民事訴訟需滿足以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收取其數字電視節目費的行為因違反反壟斷法無效,由此證明原告指控的被告明確,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的關鍵在于吳小秦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以及本案是否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首先,吳小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在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如原告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吳小秦作為廣電網絡的數字電視用戶,向廣電網絡繳納了服務費用,由此足以認定吳小秦與廣電網絡達成了數字電視服務合同,雙方就該合同中的數字電視節目費部分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發生爭議,即吳小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
其次,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解釋》第二條規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見,我國反壟斷法以及司法解釋確立了民事訴訟和行政執法兩條獨立的反壟斷執法途徑,當事人可以就壟斷糾紛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僅擁有判令壟斷行為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的職權,亦具有確認被訴壟斷行為是否違法的職權。故吳小秦請求確認訴爭之數字電視服務合同中的數字電視節目費部分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
二、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捆綁交易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捆綁交易行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經營者利用在相關市場內的支配地位進行搭售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缺乏正當理由。本案廣電網絡在提供數字電視服務時,是否符合上述捆綁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應從以下方面分析:
1.相關市場的界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確定相關市場需要考慮商品和地區兩個核心要素,本案被訴壟斷行為的相關服務市場是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地域范圍是陜西省地區。
2.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因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實行省級專營,市場進入本身障礙很大,廣電網絡作為陜西省境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和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當前在陜西省境內的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上占有百分之百的份額;加之有線電視傳輸服務需要建立大規模的傳輸網絡,投入成本較高,故廣電網絡在陜西省境內的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上占有支配地位。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無正當理由捆綁交易條件,以行為人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基礎條件。搭售是賣方與買方簽訂合同時,強迫買方購買從性質上或者交易習慣上均與合同無關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搭售要求捆綁在一起進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是在性質上和交易習慣上相互獨立,當兩種商品或者服務被認為是相互不獨立的商品或者服務時,這種銷售不能被視為是搭售。本案收看基本收視節目屬于基本消費范疇,而收看增值業務付費節目則屬于基本消費之外的范疇。二者在形式上看均為電視節目,但屬于兩個各自獨立的產品,可以分別消費,且每種產品各有自己的不同需求,因此,基本收視節目服務與增值業務付費節目服務在性質上和交易習慣上都是可分產品。而附加不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違反購買者的意愿,強行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要求購買者接受,購買者因為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而不得不接受上述不合理條件的行為。附加不合理條件必須滿足:交易對方當事人進行交易時被附加條件;所附加的條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同時接受;所附加的條件違背了交易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附件條件沒有合理理由。本案當事人在進行市場交易時,被告未向用戶告知其有相關電視節目服務的選擇權,而直接要求用戶繳納包含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在內的全部費用,實際上是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服務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提供服務捆綁在一起向用戶銷售,且以其在陜西省境內有線電視傳輸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迫使用戶接受數字電視付費節目提供服務,違反了用戶的意愿,因此,廣電網絡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捆綁交易條件的行為。
4.捆綁交易行為正當性的舉證。《解釋》第八條規定,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以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廣電網絡并未對其捆綁交易條件的正當性提供證據,僅僅主張其有權在基本收視節目之外進行收費,以保障網絡的正常維護和升級。廣電網絡當然可以在基本收視節目之外提供增加節目服務并收取費用,但是增加節目服務的提供不能違反反壟斷法。
(作者單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