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艷銘 ]——(2003-12-9) / 已閱14067次
801投訴記
文/齊艷銘
第一部分:情況介紹
2003年11月30日晚8時40分左右,王先生(為匿名)準備乘車從學院路趕往安貞橋。801路公交車進站時,王先生問售票員該車是否到安貞橋,該車售票員點頭示意王先生上車。公交車啟動后,王先生準備購票,售票員說該車不到安貞橋,只到安貞里(安貞里車站為北三環木偶劇院和安貞華聯附近,而安貞橋車站則須向東過橋1000米左右,步行約10分鐘路程。——編者注)。此時,王先生覺察自己坐錯車,隨即提出在被太平莊下車,而售票員說下車可以,但仍需購票一張(801路空調車起價2元。北太平莊站為學院路下一站。——編者注)。王先生出于無奈購票之后,請求能否在安貞橋停車,售票員與司機均以違反規定為由表示拒絕,售票員出語不恭,甚至說出“我們停車放你下來,碰了、刮了賠償兩三千塊,你負責啊”之類的話語。王先生據理力爭,責問既然801路不到安貞橋,為何售票員點頭示意上車?售票員的答復是“我們801路安貞里就是安貞橋,安貞橋就是安貞里,安貞里和安貞橋是一站地”。王先生無話可說,提出要在安貞里下車查看站牌究竟是安貞里還是安貞橋,同時要求投訴該售票員。在公交車停靠安貞里車站時,王先生注意到售票員報站時在有意識地模糊安貞里和安貞橋的差別,其報站詞為:安貞里到了,有在安貞里、安貞橋下車的乘客請下車,安貞橋到了……。
另外,王先生利用車上短暫時間及時取得了以下證據:
該售票員胸牌卡號:2011;
公交車車牌號末尾數:86039;
公交車投訴電話:85772207;
車票號碼:A263 042185。
王先生在安貞里下車后又取得以下證據:
木偶劇院附近站臺(801路停靠處)的所有站牌均標注“安貞里”,并未見到“安貞橋”字樣。
第二部分:投訴過程
事發當晚,王先生即向801路車隊投訴,車隊1號接線員受理了該投訴。王先生要求車隊務必給予答復。12月1日,王先生等待一天無果。12月2日下午,王先生再次投訴,此時另外一位先生受理該投訴。不久,該車隊一位女士打電話給王先生,代表公司表示歉意,承諾將重重懲罰2011號售票員,同時還向王先生詢問有何要求。王先生表示:既然巴士公司已經口頭道歉,故不再提出公開道歉的要求;但巴士公司應該賠償其2元車票損失。
第三部分:投訴結果
12月3日上午,801車隊派人前往王先生處再次表示道歉,并償還其2元車票損失。王先生將車票退還公司,并附感謝信一封給801車隊。
據車隊投訴部門人士講,公司將按照管理規定,要求2011號售票員做書面檢查,同時罰款100元以示警誡。賠償王先生的2元車票損失亦應由2011號售票員承擔。
第四部分:若干思考
一、 消費者須牢記:永遠“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永遠不會保護躺在權利的長椅上睡覺的人。現實生活中的權利絕對是不會主動找上門的。在本案中,王先生于事發當晚即提起投訴,但并未及時得到答復。直到12月2號即事發近兩天后第二次提起投訴時候才得到巴士公司的重視。所以,作為消費者,須牢記德國法學家耶林說過的那句話:永遠“為權利而斗爭”!
二、 消費者須謹記:權利被侵犯之后要及時有效的取證。
由于公交車侵權案件具有流動性強、時間性緊等特征,所以消費者取證的難度增加。但消費者還是應該在權利被侵犯后,及時有效取得關鍵證據。在本案中,王先生取得的關鍵證據有:售票員胸牌卡號、公交車車牌號、車票(勿隨手丟失)、木偶劇院附近的站臺為“安貞里”等。在投訴過程中,巴士公司受理人員曾提出801路公交車可能與別的公交車不同,在木偶劇院一站被稱作“安貞橋”。因為事先經過取證,王先生胸有成竹的反駁了這種臆斷。
三、 消費者須有心理準備:投訴過程并非一帆風順。
投訴一開始,巴士公司人員試圖列舉種種誘導消費者思維混亂的錯誤信息(不難理解,巴士公司這種誘導并非故意行為,實在是人的一種正常心理反應;畢竟,投訴對公司的形象是不利的),給消費者投訴帶來了困難,因此投訴過程并非一帆風順。
舉例言之,在本案投訴過程中,巴士公司曾經指出:售票員可能誤把“安貞橋”聽成“安貞里”。
王先生針對這種“臆斷”進行了反駁:
1、“安貞里”與“安貞橋”發音并不相近,很難被聽錯;
2、如果王先生是因為售票員的過失(聽錯)而上車,隨后其提出在北太平莊下車的要求并不過分,售票員沒有理由說出“下車可以,但必須打票”的言辭;
3、在車上爭辯過程中,售票員并未及時說明其聽錯的過失,相反其說出“安貞里就是安貞橋,安貞橋就是安貞里”無理言辭;
4、經在木偶劇院取證,“安貞里” 與“安貞橋”并非一站;
綜上,售票員聽錯了的說法根本不成立。
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巴士公司不的不承認售票員在服務上存在問題,因此不得不向王先生賠禮道歉。
四、 消費者須注意:如果訴諸法律解決,被告應該是巴士公司而非2011號售票員。
本案巴士公司較好解決了投訴事件,所以王先生便沒有必要訴諸法律手段解決這一事件。假設本案王先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確定的被告應該是巴士公司,而非2011號售票員。因為旅客運輸合同的雙方主體是運輸公司與乘客,售票員只是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后果應該由運輸公司承擔。如果乘客搞錯了合同主體,法院很可能不予立案受理或駁回起訴,給消費者帶來損失。
五、 消費者投訴應做到“投訴有德、投訴有度”。
消費者投訴應該有正確的思想認識,不要覺得為了2元車票去斗爭會讓別人感覺自己斤斤計較和不寬容。在法治社會,我們積極倡導消費者應該有警覺的權利意識。但同時也應該指出,投訴應該做到“投訴有德、投訴有度”。正如上文說到的,直接與消費者發生法律關系的是運輸公司而非其售票員。所以,消費者投訴時切忌抱以“搞死那個可恨的家伙”之類的不良心態,切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所以,投訴者要講文明,講道德,講度量,要有一種主要維護個人權利、兼為社會秩序奮斗的寬容心態。
六、 企業管理者要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統一。
透過這起投訴事件的現象看本質,利益的驅動是售票員肆無忌彈侵犯乘客權益的根本原因。目前,巴士公司實行承包制,這種經營模式充分調動了司售人員的積極性,給巴士公司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無可置疑的時,在利益驅動之下,司售人員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也逐漸增加,這是與巴士公司承包制的經營模式不可分離的。如何平衡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統一,將是擺在企業管理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話題。
本文完成時間: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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