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艷銘 ]——(2003-12-9) / 已閱9726次
網站“獨家公布權”背后的法律話題
——從2003年司法考試試題“獨家授權”說起
文/齊艷銘
2003年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終于在10月11、12日落下帷幕。身為我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官方網站的中國普法網于10月13日獨家公布了試題,其后又于10月21日獨家公布了試題的答案及評分標準。在獨家公布的同時,該網站鄭重聲明:“受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委托,中國普法網獨家公布2003年第二屆國家司法考試試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載!比欢鴵P者了解,截止到10月21日,其他法律網站發布試題的情況如下:
1.各類司法考試培訓網站均以提供中國普法網鏈接的形式間接“發布”了考試試題。
2.部分網站轉載了司法考試試題,并在顯要位置聲明資料來源于中國普法網。
3.法制日報網絡版10月13日第三版公布了試卷一,但并未做出任何聲明;在10月14日和15日第五版公布了試卷二和試卷三,在16日的第六版公布了試卷四,同時標明“2003年司法考試試題在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公布” ,亦未明確聲明是轉載自中國普法網。
4.只有極個別網站發布了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亦未聲明是轉載自中國普法網。
在這里,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其它法律網站的轉載、發布行為是否構成對中國普法網“獨家公布權”的侵害?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作為典型的公共信息資源,其網絡發布在權利授予上是否應該被某一家網站“壟斷”?各網站媒體競相獨家公布背后的利益動機又是什么呢?這些問題關乎網絡媒體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知識產權及信息立法對此規定地尚不明確,因此筆者試著做出如下分析,以期拋磚引玉并引起相關部門重視信息轉載及公共信息發布時的法律問題。
四、 獨家公布的權利本質
眾所周知,國家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屬于信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由于這些信息在考試之前具有保密性,因此在其解密的過程中便可能釋放出巨大的價值。另外,信息的傳遞總是需要一定載體的。因此,網站等媒體在傳遞信息的同時,會因為信息搜尋者的點擊行為而獲得收益,而這種收益集中表現為網站知名度增加的無形收益(商譽)?梢哉f,中國普法網的獨家公布權,在本質上屬于以提高本網站知名度為訴求的信息使用權。
五、 對相關權利的侵權認定
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非法轉載信息僅僅侵犯了作者的信息所有權(在本文,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等的所有權表現為著作權)。其實,非法轉載不僅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同時還有可能侵犯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權。在知識產權法理論中,權利許可有普通許可、獨占許可、獨家許可以及交叉許可等形式,不同的許可形式具有不同的授權使用范圍,本文所涉及到的是獨家許可。獨家許可是指權利的受讓方享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以指定的方式排斥除權利供方以外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提供的權利的一種權利使用形式。從中國普法網的聲明來看,其所享有的就是獨家許可權,即:其獨家公布權將排斥除權利的供方——國家(由司法部代表國家行使權利)以外的一切人使用該權利。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司法部和司法部的官方網站中國普法網在法律上不是同一個主體,司法部代表國家享有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等信息的所有權(著作權),而中國普法網則僅享有上述信息的獨家公布權。
上文說到,這種獨家公布權的本質是一種信息的獨家使用權。既然如此,中國普法網就不可能享有再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載的權利,因為后者已經超出了信息使用權的范疇而屬于對信息的處分權能。進而言之,中國普法網如果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載信息,便構成對權利的供方即司法部信息處分權的侵犯。
也正是由于中國普法網獲得的是獨家公布權,這便排除了除權利供方以外的一切人以相同的媒介方式在指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公布的權利。所以,本文開始提及的其它法律網站發布信息的四種形式便有可能構成侵權,這種侵權包括對中國普法網獨家許可使用權的侵犯,也包括對信息權利的供方的著作權的侵犯。下面分別討論:
1.在只提供網絡鏈接,并不直接發布信息的情況下,并不構成對中國普法網獨家使用權的侵犯。因為此時提供鏈接的網站并未直接傳遞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等信息,其直接傳遞的信息是“某網站公布了某信息”,至于信息的內容是什么并不是其所要傳達的目的。可見,提供鏈接所傳遞的信息與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等信息所要表達的內容和目的均不相同,因此屬于不同的獨立信息,故不宜認定這些網站侵犯了中國普法網的獨家公布權,同時也不宜認定這些網站侵犯了權利供方的著作權。
2.在聲明資料轉載于中國普法網的情況下,由于權利供方已經授權中國普法網獨家公布試題等信息,因此其他法律網站便不可能獲得在相同時間、相同地域內,在相同類型傳播載體(均為網絡媒體)上的信息使用權,因此轉載行為構成了對權利供方著作權的侵犯。值得一提的是,不管中國普法網是否授權其他網站可以轉載,均構成了對權利供方著作權的侵犯;究其原因,在于中國普法網并不具有對信息進行處分的權限。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報刊刊登和網絡傳播屬于兩種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梢,法制日報的傳統實物版與法制日報網絡版分別屬于不同的信息傳播載體。因此,即便法制日報從權利供方獲得了試題等信息在實物媒體范圍內的獨家使用權,也不能在其網絡版直接公布之;原因在于在此假定的條件下,法制日報和中國普法網分別獲得了不同介質的信息傳播載體上的獨家使用權。
4.極個別網站不做任何聲明直接公布司法考試試題等信息的行為,當然構成了對權利供方著作權以及中國普法網獨家公布權的侵犯。
六、 公共信息的發布問題
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司法考試試題、答案以及評分標準等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們經過保密之后專用于國家司法考試,已然具有了公共性,因而屬于公共信息。公共信息在本質上是屬于社會公眾的。公眾享有知情權,公眾有權及時、便捷、無償、充分地了解到公共信息。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信息應該具有共享性和免費性等特征。因此,從維護公眾知情權的角度出發,公共信息的發布也應該是非獨家的和無償的。
如前所述,網絡媒體獨家發布公共信息是以提高其網站知名度為訴求的,所以獨家公布背后蘊藏著巨大的無形收益。利益的誘惑驅動著各網站媒體競相追逐獨家發布權,而這種獨家發布權極有可能與社會公眾應該享有的知情權發生沖突。法律如何平衡之?從法律理念以及世界各國的規定來看,知情權屬于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其位階必高于網站媒體的商譽利益。因此,公共信息的發布,應該優先保障公眾知情權。
由于我國目前對公共信息的發布問題尚缺乏完備的法律規定,故筆者在堅持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堅持及時、便捷、免費、充分的發布原則下,提出以下建議:
1.取消獨家公布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發布公共信息;
2.政府不得借公共信息發布之機牟利。
相比較而言,這種方式能夠很好地保障公眾知情權。另外,獨家公布的魅力和光環不復存在,自然就沒有對獨家發布的侵權問題了。
聲明:受《中國電子與網絡出版》雜志社編輯馬連英小姐約稿,作者撰寫了“從中國普法網‘獨家公布’司法考試試題等相關信息想到的 ”一文,經馬編輯部分修改后發表在該刊2003年第11期。受版面約束,本文部分內容未能發表。感謝“法律論文資料庫”提供空間列出原文,歡迎各位朋友賜教。此外,本文題目得益于馬編輯惠賜,在此謹表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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