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存奎 ]——(2013-3-7) / 已閱5663次
當前職務犯罪人員在逃的現象不斷增多,網上通緝追逃已成為追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發(fā)揮了很大作用,因犯罪嫌疑人已被上網通緝,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不認定為自首。筆者認為,一律將被網上通緝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不認定為自首是不正確的,被通緝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情況多種多樣,要區(qū)別對待。
(一)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對于相關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地進行例行檢查過程中,根據網上身份信息的比對發(fā)現行為人已被通緝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控制后才致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其理由是:網上發(fā)布的通緝令信息其他各地偵查機關都會共享,各地的偵查機關實際上已知曉被通緝者的身份信息、體貌特征及所犯簡要犯罪事實,發(fā)布通緝令的偵查機關所掌握的罪行應視為所有偵查機關都掌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同時也不能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情節(jié)屬于“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應該認定為自首的情形。對通緝后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都不能認定為自首,要根據歸案的不同情況加以區(qū)別,對以下幾種情況應該認定為自首:1.通緝后主動投案的。行為人犯罪后逃跑,在逃跑過程中,由于害怕或經別人教育主動到相關部門投案如實供述的行為,雖然已經立案并在網上通緝,但行為人符合《關于辦事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情形,即行為人主動投案,應認定為自首。2.形跡可疑盤問后交代通緝犯罪的。因為盤問并非刑事上的強制措施,行為人應該被視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的情形,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主動如實交代通緝犯罪的,其交代犯罪就有主動性,應認定為自首。3.其他違法或犯罪行為抓獲后交代通緝犯罪的。因其他違法或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抓獲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如實供述了其還有網上通緝的犯罪,其對網上通緝犯罪供述就具有主動性,對通緝的犯罪就應認定為自首。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供述,而是辦案部門通過網上查詢發(fā)現通緝的犯罪找嫌疑人核實才交代的,就缺乏投案的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
(作者為武警上海軍事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