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淑梅 ]——(2013-3-8) / 已閱5656次
2011年7月6日,吳某為自己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8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2012年3月5日,吳某駕駛保險車輛正常行駛時,被徐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吳某的車輛經評估損失為2.6萬元,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吳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關于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條款無效。被保險機動車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投保的目的看,投保人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就是為了保證投保人發生機動車損失時,保險公司能夠對投保車輛損失給予一定的救濟,從而減輕自已的損失。就“按責賠付”條款本身來講,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責任進行賠償,必然出現駕駛人有過錯時被保險人能得到保險賠償,而駕駛人無過錯時被保險人卻得不到賠償的不公平現象,這既不符合保險合同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
二、從保險法及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文來講,車損險按責賠付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無責的情形下,該條款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這一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
三、從法律原則方面講,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本案中,投保人吳某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6萬元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關于無責免賠的約定,排除了投保人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的權利,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先行向投保人吳某賠償,并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吳某對第三者徐某請求賠償的權利。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