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燁泉 ]——(2013-3-12) / 已閱3647次
近日,有媒體報道,“兩會”將至,百余位同性戀者的父母致信全國人大代表,呼吁盡早修改婚姻法,實現同性戀情侶的婚姻權利。此消息一出就有評論者跟進支持,認為法律應當賦予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
看到持此類觀點的人如此之多,而且敢于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讓人欣慰。我們的社會真是越來越開放,也越來越包容了,只有社會中更多的人保持如此的心態,才能杜絕一切由于歧視而帶來的野蠻和不公正。但是,要不要以立法的形式保護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利,這倒是一個需要冷靜和理性思考的問題,這里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們要對法律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要明白法律究竟是什么。
首先,我們得承認,隨著社會的文明進步,同性戀者的生存環境越來越寬松,兩個同性者相愛,長期同居,只要不影響到他人權利的實現,一般不會有太大的壓力,除非是來自他們的父母。但是從這些致信全國人大的家長們來看,這種壓力也會不斷減小。那么,既然社會已經很寬容了,為什么同性戀者還會要求結婚呢?這是由于婚姻法所調節的社會關系決定的。
雖然婚姻的產生是源于雙方的感情,但是婚姻法從來不管感情的事,婚姻法調節的是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比如家庭財產問題、子女父母的撫養和贍養問題等。同性戀者要求結婚,他們要求的并不僅僅是社會的寬容,而是要求法律解決在他們長期同居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性戀者的關系和異性戀沒有什么區別,有好的時候也會有感情破裂的時候,一旦分手就會有財產糾紛,而且他們希望能夠領養子女,希望能夠保證相互盡到義務,比如生病住院時為對方簽字等。這些要求都并不過分,是所有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人都渴望得到的保證。
這些東西法律可以給,因為這些并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問題并不那么簡單。我們首先要明白法律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法律是建立在整個社會文化基礎上的,換言之,法律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它不可能超越社會文化而獨立存在,或者先于社會文化而存在。
我們的社會確實對同性戀有了很大的包容,但是什么叫包容,包容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一種非歧視性的態度,包容的是一種非主流的事物。千百年來,無論是中國還是世界,同性戀都是一種社會主流文化的禁忌,人們可以做到承認并尊重同性戀者,但還沒有到把同性戀作為一種愛情去公開頌揚的地步,這就是禁忌的含義。
著名華人導演李安拍攝了講述同性愛情故事的《斷臂山》,并因此而榮獲了奧斯卡獎。于是有人就認為同性戀不再是文化禁忌,但是恰恰相反,《斷臂山》正是李安站在先鋒主義立場上對禁忌文化的一種描述,它正說明了同性戀是禁忌。禁忌并不是法律,觸犯了禁忌也并不是觸犯了法律,但是禁忌作為一種文化力量,它的影響是無形的,往往比法律更強大。
世界上確實有一些國家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但這畢竟是少數和個別的國家,大多數國家還不愿意以法律去挑戰文化的禁忌。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是文化的產物,而不是反過來文化是法律的產物。
現代社會強調民主法治,法律在國家的地位空前提升,這很容易讓一些人產生法律可以戰勝一切的錯覺,其實法律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如果我們堅持認為法律可以改造文化、塑造文化的話,那我們真的高估了法律,患上了法律幼稚病。
事實上,我們不能抱著一種看時尚秀的心態來看待法律,逼著法律去趕潮流,只要是前衛的、新潮的、流行的、熱鬧的,或者是能讓人們“嗨”起來的東西,就都要求法律去接受、去規范、去管理,這是違反法律基本常識的態度。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社會保守的一部分,適度超前是先驅,過度超前法律就會成為先烈。時尚有權挑戰社會主流文化,但法律永遠植根于社會主流文化。
最后回到同性戀者婚姻合法化的問題上來,前文已經說了,他們的要求是合理的,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難題,但是我們只能把這個問題留給時間,讓時間來解決。文化是在不斷演變、發展和進步的,我們相信在文化演進的歷史長河中,一些不合時宜的觀念會自我修正、自我顛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