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青鋒 ]——(2013-3-12) / 已閱6094次
【重點提示】
法院是否應支持高額利息換條形成的債務。
【案件索引】
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56號。
【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楊某。
被告范某。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楊某因公司經(jīng)營所需,經(jīng)被告范某介紹認識向原告郭某借款,2009年7月1日,被告楊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0000元,被告范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下方簽名。2009年11月4日,被告楊某又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條據(jù)載明“今借到郭某人民幣現(xiàn)金伍萬元整,期限叁個月。到期不能按時還款每天利息及違約金170元”,且由被告范某在條據(jù)下方署名“擔保人范某”。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楊某并未還款及付息,原告郭某遂找到范某要求還款。2010年9月8日,原告郭某和擔保人范某找到被告楊某要求償還前述二筆借款7萬元及利息,被告楊某表示確無錢支付,并根據(jù)雙方口頭約定的利率月息一角,計算了拖欠的利息,給原告郭某出具了欠條,條據(jù)載明“今欠到郭某人民幣現(xiàn)金陸萬元整,2010年10月底前還清”。被告范某又在此欠條上簽名擔保人范某,但逾期仍未給原告郭某還款付息。2010年12月20日,原告郭某找到被告楊某,楊某給原告郭某又出具了一張欠條,條據(jù)載明“今欠到郭某人民幣現(xiàn)金肆萬伍仟元,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還清”。嗣后被告楊某并未兌現(xiàn)承諾還本付息,且聯(lián)系不上,原告郭某找到擔保人范某多次催要無果,便于2012年8月16日訴至本院。訴訟中法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楊某送達了訴訟文書。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范某辯稱,被告楊某實際共向原告郭某借款7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的月息是一角,楊某給郭某出具的二張欠條,合計105000元是利息生成的,如楊某還不上,我只替楊某還本金70000元。原告郭某則要求由借款人楊某和擔保人范某償還借款70000元、欠款105000元及約定利息,鑒于約定利息高于國家規(guī)定,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審理】
城固縣人民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楊某因企業(yè)經(jīng)營所需向原告郭某借款,并出具借條,應認定雙方借貸關系真實、成立。對此二筆借款范某作為中間介紹人并簽名擔保,應認定此擔保關系也合法成立。對原告索要約定利息形成的欠款不予支持,利息應按國家規(guī)定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
由被告楊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借款本金7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11月4日開始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被告范某對前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給付之責。
宣判后雙方未上訴。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是否應支持高額利息換條形成的債務。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楊某借款逾期后,主張被告楊某還本付息,被告無錢便按雙方約定計算了利息并出具了借條兩張。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及欠款,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已按約定計算了利息,雖未支付,但系雙方自愿協(xié)商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對欠條數(shù)額不應再審查,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70000元、欠款105000元及出具欠條之后的銀行同類貸款四倍以內的利息;另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審查債務形成的合法性,被告所打欠條如果系按約定計算的利息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法院才可支持,如超出范圍則超出部分無效,本案欠條是按月息一角計算的,已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息四倍范圍,應按原始本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重新計算利息,故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合理利息的訴訟請求。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jīng)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合同法》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借款利息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是適宜的。本案中,2010年9月8日原告和擔保人范某共同找到被告楊某催要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楊某給原告出具的拖欠利息的欠條上,被告范某又簽名承諾擔保,三方確認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擔保關系,結合范某對前述借款擔保承諾,足以證明擔保人范某對借款本息都愿承擔清償之責,但原告以持有的欠條主張雙方存在新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并主張被告楊某歸還就與法相悖了。根據(jù)本案查清的事實,此二張欠條系雙方口頭約定的高息生成,雙方并未真的發(fā)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欠條只能證明原告催要利息并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故原告只能以實際借取的本金70000元向被告主張債權,其既不能憑此欠條計算復利,也不能把超出國家規(guī)定利息以外的利息通過換條轉換成合法債務,故原告索要欠款的主張不應支持,利息應按國家規(guī)定重新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