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威 ]——(2013-3-13) / 已閱29919次
[52]1987年4月18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重視稅務工作,開辟更多稅源”(“由于情況的變化,會發生稅法與客觀經濟形勢的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但這種修改和補充只能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權限辦,而不能自行其是。”)
[53]1981年國務院批準增加稅務干部8萬;1983再次批準增加4萬人;1985年批準從1986年至1988年間增加稅務干部編制10萬人。1991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增加地方稅務系統事業編制1.5萬名。
[54]見國務院《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國發[1988]85號)第5、6條。
[55]財政部《全國財政工作會議匯報提綱》(1979年5月5日,同年7月7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拖欠稅款、偷稅漏稅受罰款或者收滯納金的,企業領導人員在一年內不得享受獎金待遇”;“偷稅漏稅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處以罰款。”見前注[5],桂政發[1981]80號:“抗交納稅的,應從企業利潤留成或者企業基金中開支,不得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及營業外開支,且企業領導人一年內不得享受獎金待遇”。
[5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年11月4日法(行)發[1989]31號)。
[5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局領導在聯合新聞發布會上講話》的通知(1992年4月16日)。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121、12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配合稅務機關清查偷漏、拖欠稅款的通知》(198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1986年6月16日);公安部《關于認真查處毆打稅務人員案件的通知》(1987年5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同人民法院加強聯系及時查處偷稅、抗稅和毆打傷害稅務干部的案件的通知》(198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1991年10月21日)等等。
[59]見前注[10]法(行)發[1989]31號。
[60]財政部、司法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嚴肅稅收法紀的聯合通知》(1987年5月21日)。
[61]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管理報告的通知》(1991年10月11日)。另見《人民日報》社論員文章,《稅費有別》1985年10月9日(“稅”和“費”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征什么稅,征多少稅,如何征稅,都是根據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法令執行的。各項稅法是按照國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或由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頒布實施的。)
[62]如見《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民法通則》第49條(如果企業法人向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資企業法》第17條(外資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并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全民所有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
[63]《憲法》(1982年)第56條。
[64]參見SebastianHeilmann,ExperimentationunderHierarchy:PolicyExperimentsintheReorganizationofChina'sStateSector,1978-2008,HarvardUniversityCenterfo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WorkingPaperNo.172,June2008。
[65]ChenggangXu,“TheFundamentalInstitutionsofChina'sReformsandDevelopment”,The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49:4(2011).
[66]姚依林《關于財政問題》(1981年5月27日):“制止財政上的‘跑,冒,滴,漏’……這不僅是增加財政收入的問題,而且是端正黨風的問題,挽救一批人的問題。”王丙乾《在全國清查偷稅、漏稅和拖欠稅款電話會議上的講話》(1981年7月13日):《關于檢查清理偷稅.漏稅和拖欠稅款的通告》“是為了配合在經濟領域里整頓黨風,加強法紀工作而服務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確定把整頓經濟領域里的不正之風作為今年紀檢工作的重點,并且要財政部門作它的參謀助手。”見前注[7],《財政史參考資料》,頁664、666。80年代后期打擊越權減免稅也經常有這樣的措辭。
[67]OlivierBlanchardandAndreiShleifer,FederalismWithandWithoutPoliticalCentralization:ChinaVersusRussia,48IMFStaffPapers,SpecialIssue171-9(2001);HongbinCaiandDanielTreisman,“DidGovern-mentDecentralizationCauseChina'sEconomicMiracle?”WorldPolitics58(2006);周黎安:“中國地方官員的晉升錦標賽模式研究”,《經濟研究》,2007年第7期。
出處:《中外法學》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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