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練軍 ]——(2013-3-14) / 已閱5651次
水果刀背后的司法容忍度
劉練軍.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近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隨身攜帶的鑰匙鏈上掛了一把小水果刀,而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三天的新聞,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這把讓吳先生身陷“囹圄”的小水果刀,系他從正規超市購買的,說明書上說其功能是“適合各類瓜果、蔬菜、薯類削皮等”。隨身攜帶這樣一把司空見慣的小水果刀也能攤上行政拘留這種“大事”,不但令當事人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就是傍觀者也難免不知所以、不知所從。
鄭州警方對此的解釋是,根據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第三項之規定,吳先生攜帶的這把彈簧水果刀屬于管制刀具,而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因而對吳先生拘留三天之處罰合法無虞。
警方的這個解釋看似有根有據、天衣無縫,實則大謬不然,其處罰明顯失當,理應檢討。在此起事件中,至少有以下三個層面的法律問題值得警方深思,同時理應與之反躬自省的還有全國人大等立法者。
首先,那把小水果刀妨礙社會治安秩序了嗎?那把水果刀被吳先生隨身攜帶多日,不但此前未對社會治安秩序構成任何危害,就是被警方盤問并處罰的當天,那把水果刀也未對誰的權益構成某種侵害。既然在社會危害方面一片空白,那拘留三日之重罰不就顯然不當了嗎?
或許有人說,治安處罰的目的之一是預防社會危害,那把水果刀現在沒有產生危害,并不意味著以后不會如此。鑒于將來有可能形成某種侵害確實可以依法予以處罰,但正因為它僅僅是一種想當然的可能,所以,處罰時一定要從輕甚至免予處罰。處罰便宜原則所對應的正是此類情形。
所謂處罰便宜原則,是指在特別情形下,違反秩序之不法內涵是如此的渺小,以及其危險是如此的遙遠,以致于加以追訴或處罰是不恰當的,或無論如何都是不必要的,故例外地不予追訴或處罰。這種便宜原則在其他執法過程中同樣存在,比如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就常常適用起訴便宜原則,對那些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并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
如果非要對隨身攜帶水果刀這種管制刀具的吳先生予以處罰,那至少也應該尊重處罰便宜原則,對其從輕處罰,如對他處以警告或沒收其水果刀等。畢竟,他主觀上對這把水果刀的管制刀具屬性毫無意識(又有誰能想到呢?!),而客觀上隨身攜帶此刀并未產生任何社會危害性。
最后,此事件中最值得進一步追問的是,為什么所謂管制刀具可以在各種超市堂而皇之地無條件出售呢?為什么任何人都膽敢公開藐視公安部制定的“特種刀具購買證”制度,可以在超市等地恣意“非法”購買各種管制刀具呢?長期以來,警方為什么對這兩種普遍存在的“非法”之舉聽之任之、視而不見?不是身為執法者的警方“違法”不作為在先,怎么會有各種管制刀具滿街跑呢?吳偉春先生又怎么會因隨身攜帶管制刀具而被拘留呢?
可以說,警方“違法”是因,吳偉春“違法”是果。對作為因的違法一直熟視無睹、充耳不聞,對偶爾被發現的作為果的違法卻追責到底、嚴懲不貸,天下有這么執法的嘛?這不是典型的選擇性執法嗎?法律平等首先是執法上的平等。既然警方可以帶頭不執行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等規定,為什么卻要平民百姓對之奉行不移呢?執法如此人己有別、雙重標準,不是公然違背法治的平等精神嗎?
上述三個層面的法律問題可以概括為一個問題,即我國立法與執法的容忍度問題,其歸根結蒂是我國政治社會的容忍度問題。意識形態尤其敵我觀念和專政思維的長期存在,使得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個容忍度相當低的社會,立法和執法的高度封閉性和嚴苛性堪稱其典型外在表征。無論是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其規定都是相當嚴厲的。前者甚至將我們日常所見的幾種刀具統統納入管制刀具范圍,后者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只有一條即第三十六條未設定拘留處罰,其余皆有。
行政拘留處罰如此遍地開花,實乃不符人權保障之時代潮流。須知,包括我國臺灣在內的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裁決權劃歸給法院,而我國最基層派出所的一個民警就可以作出不受司法審查且最長可達十五天的行政拘留決定。我國距離充分保障人權的法治社會距離之遠由此可見一斑。
其實,不僅僅只有《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承載著嚴管制、低容忍的社會治理理念,諸如民政、人事、文化、教育、旅游、衛生、計劃生育、城鄉建設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無不籠罩在嚴格管制與低度容忍的思維定勢之下。試舉一例。我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發布)第十六條要求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第十七條規定“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此等規定表面上看是著眼于娛樂場所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實則是難以容忍娛樂本身的個性化和多元化。對娛樂物理空間的嚴格管制,必然導致對娛樂本身的低度容忍,最后使娛樂都踏上國家化的道路。
對刀具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嚴格管制,社會治安未必一定良好。果真如此的話,那人民擁有持槍權利的美國豈不是人人望而卻步的犯罪天堂?同理,對一些輕微違法行為動不動用拘留等嚴刑峻法伺候,未必能有效抑制違法犯罪的發生。不寧唯是,低容忍度的嚴刑峻法還往往對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構成雙重遏制,容易使社會喪失發展所必須的基本活力,從而走向了規制目標的反面,最終被規訓的不只是人民,還包括國家本身。社會失去活力的國家,其潛在的國力幾何自然可想而知。
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好武器,是權利而不是權力。高容忍度的立法和執法,既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權利,又能造就相對穩定成熟的社會秩序。不管是立法還是執法,都應該容忍人民在自己的鑰匙鏈上栓把小水果刀。對于人民屁股后面掛的那把小水果刀大可不必動用警力,因為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象征著人民有權利、社會有秩序和國家有魅力。
出處:《東方早報》2013-2-27 A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