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旭科 ]——(2003-12-12) / 已閱8539次
職業介紹所服務欺詐
——一個值得深思的話題
張旭科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服務業也隨之興旺起來,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大量下崗工人的出現以及其所帶來的再就業問題,一種新的服務行業應運而生,它就是職業介紹所。職業介紹所,顧名思義,就是專門向擇業人員提供各種企業招聘信息,并收取一定數額的中介服務費的中介機構組織。應該說,職業介紹所的出現,使人們可以通過職業介紹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省去了擇業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省去了用人單位四處張貼廣告的麻煩,可謂是兩全其美。但是,有些職業介紹所服務中存在著大量的服務欺詐問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
服務欺詐行為就是指服務業的經營者在從事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中,故意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與經營者“自愿”交往的行為。他們采取的手段極為狡猾、隱蔽,對消費者的欺詐更是頗費心機,使得消費者往往難以辨認與選擇。就某些職業介紹所來說,他們往往采用滿天過海、暗渡陳倉、移花接木、以假亂真等欺詐手段,使消費者深受其害。
追究起此類服務欺詐存在并得以迅速滋生的原因,筆者認為:一方面是,在我國現階段,雖然允許信息服務的存在,但是又不能在法律上對其加以嚴格的規范,在法制建設方面關于信息中介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處于空白。法律這張網上大大小小的漏洞足能讓他們鉆個夠。另一方面是,消費者本身的法制觀念淡漠,不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與服務欺詐者作斗爭。具體表現為在服務欺詐行為發生后,許多消費者明知自己挨宰了,卻不知道是如何規定的,應當如何去尋求法律來對自己合法利益加以保護。于是,或明知自己被經營者欺騙了,卻忍氣吞聲,不去譴責,自認倒霉;或捶胸頓足,義憤填膺,口誅筆伐,卻不愿為此花費時間與精力;或自我安慰,談笑如故,戲稱“花錢買教訓值得”等等。
可以這樣說,目前的職業介紹所基本上是處于一個比較混亂的狀態,隨著社會就業問題的日趨嚴重,這一狀態有著越演越烈的趨勢,因此,鑒于這一情況和服務欺詐大量存在以及立法的相對空白,就迫切需要政府對職業介紹所進行宏觀調節和加強管理。
首先,在立法上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由于職業介紹所從事的是信息服務,范圍比較狹隘,經營的方式也相對比較單一,同時職業介紹所信息的可靠與否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而,筆者建議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條例來加以約束與規范。如在同一個地方的總需求是一定的,就業信息量也是一定的,如果職業介紹所的數量超過了一定的容量,就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甚至導致不正當競爭,所以同一個地方的職業介紹所的數量不宜過多。
其次,對職業介紹所的開辦,要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堅決杜絕“三無” 職業介紹所的出現。職業介紹所一般應采取核準登記的辦法,由發起人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才準予營業。此外,筆者認為,可以設定一定時間的審查期(試營業期),如果在審查期間,消費者反映良好,才可頒發營業執照;否則責令停止營業,退出市場。
最后,強化對職業介紹所的運作管理,堅決杜絕某些職業介紹所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