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璐 ]——(2013-3-21) / 已閱6036次
近年來,尤其是新刑訴法頒布后,全省檢察機關電視電話會議之后,關于如何按照上級院安排,做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出庭支持公訴工作,我院公訴科積極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進行聯系和溝通。在確保簡易程序案件辦理質量的基礎上,在實踐中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工作機制。
一、該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出庭支持公訴重要性認識不足。受傳統做法影響,大多數公訴科干警認為只要是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且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現行刑訴法自施行以來,規定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人可以不出庭。所以按照傳統習慣,干警認為該類案件沒有必要出庭支持公訴。但是必須認識到,新刑訴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有了進一步的擴大,鑒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宗旨和遵循現代控辯審三角審理模式的要求,檢察機關作為代表國家指控犯罪部門和法律監督部門應當出庭,一方面指控犯罪,一方面監督審判過程的合法與否。尤其是新刑訴法擴大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后,檢察機關出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加大。
2、人少案多,更增加了工作量。按照新刑法規定,隨著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范圍的擴展,人少案多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干警的工作量必然增大。目前,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的程序沒有詳細的規定,公訴人出庭時是否按照普通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工作,是否應當簡化(或者按照普通案件簡化審程序)展開工作、進行監督等問題有待于上級院出臺規定予以明確。
目前我們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報道的經驗做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采取了一下做法:若干案件相對集中提訊、集中移送起訴、相對集中起訴、相對集中開庭的方式。具體舉措如下:
第一:專人辦理簡易程序的案件。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層檢察機關面臨的現實困難,簡易程序案件也派員出庭使這一現實困難更加突出。讓辦案人既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又辦理普通程序案件,在辦案率突增的情況下勢必增加辦案效率,而專人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既能使辦理簡易程序的承辦人擺脫普通程序的繁瑣,又能減輕辦理普通程序承辦人的工作壓力。使承辦人分別集中精力于簡易案件和疑難案件研究,提高辦案效率。
第二、公訴人集中時間連續出庭公訴。檢察機關與法院進行協商根據簡易程序的數量,每半月或者每周集中半天或者一天時間,安排簡易程序開庭,檢察院指派專人,連續出庭支持公訴,克服公訴人往返于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不便,節約了時間,提高效率,同時彌補了以往簡易程序庭審缺少同步監督的空白。
第三、在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簡化庭審程序。在宣讀起訴書后,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是否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向被告人告知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簡易審理。聽取被告人意見后,分不同情況簡化審理: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同意簡易審理的,可不必訊問被告人和出示證據,直接進入法庭辯論,之后進入被告人最后陳述;對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只對部分情節有異議,且同意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人只針對有異議的部分進行訊問和出示證據,然后進入法庭辯論,之后被告人最后陳述。
新刑訴法實施之后,公訴科積極落實會議精神,針對簡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訴情況提出的以上舉措已積極落實,與法院方面也積極進行了協商,盡可能擴大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的范圍,順利完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出庭的各項事宜。
作者:河北景縣檢察院 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