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彪 ]——(2013-3-21) / 已閱5047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2012年8月31日經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現已實行三個月左右的時間,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是時代的需要和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過程,新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后,我們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雖然不是很大,但作為一部我國非常重要的程序法,也應當進行完善和修正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如有必須應上升到法律議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我們在實踐中認為新的民事法在目前的實踐中,尚還存在以下這一些問題:
一、有關民事訴訟證據部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部分有19條,對證據的種類和舉證責任,舉證期限,證人作證的義務及費用等方面作了規定,但對此前反應強烈的部分案件需要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證人出庭作證后的安全保障問題;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墊付范圍及標準、墊付問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規定不明確,實踐中較難操作。對一些不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司法解釋又納入民訴法,但對急需以法律規定的問題尚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證據的司法解釋之中。這不利于法律的實踐和操作。
1、對關鍵證人應規定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和范圍、標準及墊付人應作出明確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的安全保障問題應當明確規定。
某些案件需要關鍵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礙于各方面的原因以種種理由和借口拒不出庭作證,人民法院的證人出庭作證通知往往僅僅停留在一個層面上,證人鑒于利害關系、作證的麻煩及法院誰來墊付出庭作證費用的問題,往往以各種理由拒不出庭作證。實踐中當事人墊付了證人出庭作證費用后,一般都無法也不會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給付出庭作證費用,法院也不會因通知證人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因為規定由法院墊付,是由承辦法官墊付還是承辦人或法院單位墊付不明確,且墊腳墊付的范圍和標準怎樣不明確。因此很有必要對案件中關鍵證人出庭作證作出強制性規定,并對證人出庭費用的標準及墊付人作出明確規定;證人出庭作證后,往往受到對已不利的一方當事人的威脅、威逼,有時轉為生活中的其他矛盾糾紛,這對證人非常不利,這也成為證人不想出庭作證的一大因素,因此,很有必要對證人出庭作證的安全保障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2、舉證責任分配是案件的重要問題
新民訴訟法規定中缺乏舉證責任分配規定,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并不清楚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在那一方,往往案件一到法院,法官要求雙方都要依據各自的主張進行舉證,不清楚該案舉證據對自己有無直接的利害關系,往往錯誤認為這是法院的事,對方的事,而在不清楚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忽視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從而承擔敗訴責任,這對當事人很不公平,這需要法律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在那一方。
二、關于訴訟代理人的問題
1、新民訴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認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從該規定來看,一款規定很好查明代理人身份,但第二、三款規定的人,實踐中較難操作,當事人往往開庭時口稱是某某的親戚或受某某社區單位或社會團體推薦,不能提供書面的證明,且提供了也難查明書證的真實性。故很有必要規定明確第二、三款規定的代理人應提供具有法律規定效力的書面代理證明。
三、關于實現擔保特權案件的宣傳問題
此款規定得非常及時也確有必要,但當前依此條款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當事人基本沒有,這主要是法律剛才實施,很多人并不知道情況,因此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現實中基本上借款合同都約定了物權擔保,但如何實現物權擔保當事人大多不清楚,因此,此條款應大力加強宣傳的力度。
(作者單位: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