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帥領 ]——(2013-3-21) / 已閱23264次
(6)約定成立項目公司
開發商就單個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成立項目公司,可以有效地隔離和規避單個項目風險,避免連鎖反應。而且由于土地一級開發投資項目大、投入資金多,需要開發商專門設立公司在投資地進行長時間、持續性的具體操作。同時,成立項目公司也通常是政府對投資開發商的要求。
(7)約定適當的融資方式
若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或有可能進行項目融資,可在合同中約定可供選擇的融資方式。尤其是約定股權融資方式,即約定通過轉讓部分股權(或設立項目公司時引入合資方的方式)的方式進行融資,以便在必要時引入合作投資方或部分轉讓項目。
綜上所述,開發商投資于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時,首先應根據當地政府發布有關土地一級開發的相關規定,審核項目的合法性,并按照規定的合法程序與地方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同。若是與政府授權委托的機構簽約,開發商應注意要求簽約單位提供有權政府部門的授權委托文件。由于目前土地一級開發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乏,開發商與政府之間簽訂的土地一級開發合同就成為雙方之間的“法律”,開發商在簽約時一定要把握住合同要點,將相關要點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作者:何帥領 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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