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勇 ]——(2013-3-22) / 已閱3924次
案情
2012年9月下旬一天,濰坊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即犯罪嫌疑人張某、范某為使其公司順利通過物業管理企業資質驗收,經事先預謀,共同使用公司電腦上的photoshop軟件偽造由濰坊高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使用的“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和由濰坊高新區勞動就業辦公室使用的“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的公章,用于偽造申報材料,向濰坊高新區房管局物業管理辦公室申報企業資質,后被發覺而未得逞。
分歧意見
本案的分歧意見主要是:張某、范某偽造“濰坊高新區勞動就業辦公室”使用的“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的行為,應定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還是定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本案中印章是由勞動就業辦公室使用,勞動就業辦公室系勞動人事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故應當定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這也是本案中公安機關的移送觀點;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印章應當主要根據該印章的實際印文來確定罪名,印文體現了印章的歸屬、性質,據此,該行為應定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評析:以上兩種意見,都有失偏頗,但定罪罪名,筆者同意按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定罪。
理由如下:
一、從勞動人事局與勞動就業辦公室的地位、關系,權力來源來看,就業辦公室是隸屬于高新區勞動人事局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二者是隸屬關系,就業辦公室行使的職權是受勞動人事局委托的,故其對外行使該權力時,代表的是勞動人事局,其印章自然也只能是勞動人事局的抬頭,經向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了解得知,對外勞動就業辦公室沒有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從現實中來看,其確實沒有用冠以其自身名稱的“勞動就業辦公室的用工備案專用章”,而是用冠以“勞動勞動人事局”抬頭的印章,這也驗證了其代表勞動人事局行使受委托的權力這點。
二、以目的解釋的方法,從立法的精神、本意來看,法律雖然沒有對此情況作出規定,但是按照偽造印章犯罪的立法目的來看,其顯然是為了保護印章特定的“信”,保護印章所承載的事項與特定單位的關系。因為印章的本質在于“信”。作為證明身份的重要憑證,在一定文件或者證件上使用印章,能夠證明該文件或者證件和特定單位之間具有特定關系,而這種關系的重要性在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國家機關印章上,顯然是因為特定單位所代表國家行使了一定的公權力、履行一定的職能。因此,可以探明以印章印文內容所代表的哪個機關的“信”,所承載的公權力事項來界定罪名。就本案來講,該印章的印文內容所體現的是勞動人事局的“信”,看到印章內容的人所認為、認可的是勞動人事局的“信”,印章代表的公權力事項從根本上來講也是屬于勞動人事局的公權力事項,而法律保護的也是這種“信”的關系,而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也是這種“信”所體現的特定關系及秩序。故本案中,偽造勞動人事局用工專用章的行為顯然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
作者單位:山東濰坊高新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