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剛 ]——(2013-3-25) / 已閱3221次
檢察機關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法定條件,而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法院依法予以糾正。筆者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強制醫療期間應當折抵刑期,理由如下。
一、維護法院決定嚴肅性及保障人權的要求。強制醫療決定一經法院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撤銷,該法律效力不被消滅。行為人被錯誤強制醫療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錯誤強制醫療造成的限制或剝奪行為人自由的后果必須得到救濟。因此,無論從維護法院決定的嚴肅性還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考慮,都不應當由行為人承擔錯誤強制醫療的不利后果。
二、對同一行為不重復處罰的要求。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同一犯罪行為不得進行重復評價,不得給予重復處罰。行為人被強制醫療所依據的行為與法院判決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具有同一性,如果錯誤強制醫療期間不折抵刑期,則有對同一行為重復適用兩次剝奪或限制自由的處理,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符合公平理念、比例原則。刑訴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庇纱瞬浑y看出,刑訴法充分考慮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對行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剝奪。通過折抵刑期使保障人權與防衛社會達到平衡,體現了公平理念、比例原則。無論是從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還是從對行為人造成的痛苦而言,強制醫療措施與指定住所監視居住都是相當的。因此,錯誤強制醫療期間比照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折抵方式進行折抵是妥當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宿遷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