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為民 ]——(2013-3-27) / 已閱7372次
沒有對危害社會結果的認識就沒有犯罪的故意,但也不是所有人對社會危害結果都有相同的認識。刑法上對影響社會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有不同的規定。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以及無行為能力的人,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聾啞人及盲人犯罪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對政府行為和專業機構的信賴視為對危害結果的不明知。政府是國家事務的管理機關,作為公民有理由信賴政府的行為是無害的,是有益于社會的。
C縣政府部門的審查行為已經讓王長利產生了認識上的信賴,其已經確信C縣政府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王長利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對補繳社保人養老保險的停止,不是王長利、楊兵的代理行為所致,而是兩個政府之間對社保政策的不同理解導致。王長利、楊兵的代理行為不能認為是對危害結果的明知。
筆者也曾經遇到過一個類似的案件:國家規定出口配額許可證不允許轉讓,但是某省外貿管理部門卻為這種轉讓進行審批收費,海關根據審批的結果,通關放行。起初,這個案件也被認為是犯罪,但檢察機關認為,轉讓行為經過了政府部門的審批許可,行為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做出不起訴決定。
面對紛繁復雜的現代社會,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不僅對政府官員信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專業人員的信賴而實施的行為,其主觀上也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因為他對專業人員的充分信賴,使其不可能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理由追究其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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