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琰 ]——(2013-3-27) / 已閱5198次
2. 企業制度突圍的重要性
一個政府的政策水平和執政能力是透過其企業和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而體現和實現的。企業競爭力強的國家制度,無一不是靠完善其法律制度體系,提高政府政策的價值水平而努力改善企業生存環境而實現的。我國循環經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普遍低下,甚至處于最低端,我國循環經濟的現狀證據證明:現存法律制度的漏洞及這些漏洞所造成非科學、非理性、不公平、不透明的環境已給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造成嚴重阻礙和危脅,因而,我國的產業結構轉型首先需要制度結構轉型,需要建立起能夠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的完善而成熟的法律政策制度體系,我國政府迫切需要制度創新。
企業深深植根于所在的環境中,必須對許多力量,包括作用于企業系統的經濟和非經濟的力量做出反應。企業無法獨立于它所在的環境而存在,也無法主宰這一環境。只有企業更多地依靠自由市場機制,禁止不必要的控制,才能達到政府監管的目的。
如果現存法律不容許某種新制度出現,那就只有進行修改,如果現存制度的既得利用者阻撓修改,那就只有進行破壞式的變革,打破阻撓進行修改,這樣才能實行制度變革。預期的制度創新收益對創新者和社會具有大于現存制度的經濟動因,且預期的成本小于預期的收益。在制度安排上,創新是循環經濟企業面臨急切而又挑戰的課題,做出新穎又能與新技術相適應的戰略安排,就要做到制度上的先進性,就必須具備不斷制度創新的能力。可以說,制度創新能力對企業打造競爭力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基于高端的技術創新能力,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行業門檻更加強勢。依據技術創新與技術先進的優勢,行業與產品的國際標準將越來越多地被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所創造和占有,作為市場準入門檻的標準,已成為法律制度體系的一部分,而更加具有神圣性和權威性,誰擁有標準和標準的解釋權,誰就成為競爭優勢者。
政府需要從資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對制度體系做出系統的、全面的、一致的重新安排。這首先表現在:對于技術創新的循環經濟企業應予以政府服務、資金、市場、稅收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勵;還需要具有配套性的法律政策出臺;還需要相應的國家標準出臺等等。
政府在行政許可審批方面,對循環經濟企業要轉變角色和態度,從熱心服務的立場實施行政許可,以大幅度節省企業的成本。基于此,與建立“服務型政府”相適應的《行政許可法》和相應審批法規,都需要做進一步的調整,以提高全社會的整體運行效率。
而企業也只有像勇士一樣進行制度突圍,才能提高我國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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