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峻月 ]——(2013-3-28) / 已閱6512次
招標文件的法律約束力及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浙江湖州中院判決龍邦裝潢公司訴長興廣播電視臺合同案
裁判要旨
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中有關投標須知、投標人資格要求及合同條件的說明等規定,對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投標保證金是一種債權成立階段的擔保,類似于立約定金。
案情
2008年12月,長興廣播電視臺委托浙江省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就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施工進行招標!锻稑送ㄖ獣飞陷d明:對項目負責人要求擬派施工項目負責人不得有在建工程;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前按規定向長興縣招投標中心交納投標保證金50萬元。《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有效期為80天(從投標截止之日算起);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發包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退還投標保證金(無息);中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后即為招標結束,未中標人自發包人與中標人簽訂中標合同后7天內,前來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等手續;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并經查證屬實,將拒還投標保證金。
2009年1月14日,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公司)按照長興廣播電視臺的要求向長興縣招投標中心交納投標保證金50萬元。2009年1月16日,長興縣招投標中心網上公示招標結果,湖州市建工集團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中標承建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
另,2009年3月23日,長興縣建設局作出《關于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有關投標單位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趙小明在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投標期間,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學院綜合樓裝飾工程,與其投標時提供的資料不符。2009年8月18日,長興縣監察局對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單位提供的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在長興縣招投標中心網上進行公示,并決定將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共250萬元不予退還,并上繳國庫。2009年8月20日,長興廣播電視臺向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關于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5家投標單位弄虛作假后對違約金處理意見的函》,通知其投標保證金50萬元不予退還,并于當日上繳國庫。
龍邦公司向長興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長興廣播電視臺返還原告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5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6.2265萬元。
長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招標屬于要約邀請,但對招標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長興廣播電視臺的《招標文件》屬于向龍邦公司發出關于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的要約邀請,該《招標文件》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龍邦公司的項目經理趙小明在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投標期間,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學院綜合樓裝飾工程,實際情況和投標時提供的資料不符,屬于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根據《招標文件》規定,長興廣播電視臺對龍邦公司投標保證金50萬元不予退還,并無不當。
長興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龍邦公司不服,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招標文件》系邀約邀請,對龍邦公司沒有約束力。一審判決回避對投標保證金性質的認定,故其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均難以使人信服。投標保證金的性質是投標人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擔保,投標保證金罰則的適用主體只能是中標人,而不是所有的投標人。本案系招投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龍邦公司不回避在投標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但不能據此要求承擔法律上沒有規定的責任。基于誠信原則,招標人和投標人均承擔了先合同義務,龍邦公司的瑕疵行為承擔的也只能是締約過失責任,且只能是招標人長興廣播電視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因長興廣播電視臺至今未能提供因此所遭受損失的事實,故龍邦公司無需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龍邦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在投標期間,其項目經理趙小明同時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學院綜合樓裝飾工程,而長興縣傳媒中心室內裝飾工程《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均要求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故龍邦公司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屬于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該行為已經長興縣建設局等相關部門調查屬實。鑒于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標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長興廣播電視臺在《招標文件》中的投標須知中也明確約定,如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并經查證屬實的,將拒還投標保證金,故該條款對投標人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長興廣播電視臺根據投標須知相關條款和長興縣建設局的調查及長興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協調會議紀要規定,對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50萬元保證金不予退還上繳國庫,并將結果函復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并無不當,其行為并未侵害龍邦公司的權益。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但在理由表述部分欠準確,二審予以調整充實,上訴人龍邦裝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湖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號:(2011)湖長商初字第817號;(2012)浙湖商終字第97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 臧峻月 程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