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柴俊 ]——(2013-3-29) / 已閱3861次
今年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諸多條文的修訂給新民訴增色不少。其中,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有關訴訟代理制度的修改對公民身份代理問題給予了較大完善,切實限制了代理人范圍。
原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修改后的民訴法刪除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如此可以得出,法律對公民代理的范圍及權限做出更為嚴格的規制,嚴打“黑律師”的非法牟利行為,避免可能的“關系案”泛濫。通過規范民事訴訟代理行為,來有效防止少數訴訟掮客誤導當事人、借訴訟謀取私利、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亦規范專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問題,即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公民身份在專利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而實踐中其他涉及商標、版權等維權案件對于訴訟代理問題在民訴法尚未做出嚴格要求之時,代理人通常以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法務名義代理案件。從性質上分析,這種代理公司已成為專門知識產權維權團隊,相當充為中介角色,以批量化的運作模式進行集中取證、集中維權代理。這柄雙刃劍式的代理一方面使得近年來知產維權案件膨脹化增長,知產保護意識進一步提升,同時也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維權成本,但另一方面這樣的維權方式也暗藏商業化批量維權、變身職業“維權殺手”。在法治尚未充分完善前,很容易背離知產維權的初衷,可能導致合法權利的不正當濫用。
新民訴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權力,明確了律師在代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時也強化了基層法律服務者的骨干作用,但因此而刪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是否亦絕對化認為嚴禁其他公民代理呢?實際上律所并不能完全覆蓋社會對于各類法律服務的需求。一些專業的知名專利商標公司或專利商標事務所、知產代理公司作為法律服務團隊往往以其更強的專業性,明確的收費標準,成為維權者選擇的重點,特別是涉外企業在國內的知識產權維護。如若這些代理公司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擁有高品質的工作團隊,那么對于知識產權的維權來說亦為不錯的選擇與福祉,成為法律行業的有益補充。事實上在面臨民訴法修改后,一些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商標事務所等為訴訟業務也在尋求出路,往往選擇了變通方式,掛靠律師所或干脆提供虛假證明以權利人公司工作人員身份出庭,實則是換湯不換藥。
知識產權作為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具有十分顯著的意義,如何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代理制度,筆者認為亦是今后知識產權司法與立法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