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燕 ]——(2013-4-1) / 已閱3228次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是繼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修改民事訴訟法后對其進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創設了小額訴訟制度,簡化了訴訟程序,節省了訴訟資源。小額訴訟程序是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獨立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是為基層人民法院為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司法大眾化,在審理標的金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采取得比簡易程序更簡易的一審終審訴訟程序。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簡易程序)規定。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類型。從立法規定來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必須是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至于涉及離婚、收養等人身性質的案件則一般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因為具有人身性質的案件不適宜以金錢價值來衡量,而且也無法衡量。
一般來講,以下幾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買賣、借款、租賃、服務四類合同糾紛;2、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3、責任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及其他人身損害案件;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5、銀行卡糾紛案件;6、勞動關系明確的勞動合同糾紛;7、僅對給付數額、時間有爭議的勞務報酬案件;8、其他類型的給付。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2、追加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3、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額的界定,不是所有的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根據2011年山西省城鎮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0281元,我省小額訴訟標的額上限就是12 084元。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過程中,答辯期、舉證期的設定。審判庭針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小額訴訟須知。小額訴訟須知應包括以下內容:答辯期、舉證期不應超過十天;賦予雙方當事人小額訴訟異議的權利,小額訴訟異議期不超過十日;告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得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