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波 ]——(2013-4-2) / 已閱6005次
3、庭審秩序難以保障。巡回審判時參與審判的法官力量比較薄弱,而旁聽的民眾往往較多;與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旁聽者之間矛盾對立比較嚴重,當事人的情緒時刻受到旁聽者的影響,法官很難有效地引導庭審順利進行;如遇突發(fā)事件,就現(xiàn)場的審判力量難以有效控制、及時解決。
4、 物質裝備不足。大多數(shù)市縣轄區(qū)面積大、民眾居住分散,巡回審判所需得辦案人員、車輛、車載打印設備等各方面的資源難以保障;當然,這一問題的解決僅僅依靠基層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還需要爭取地方政府和上級法院的支持和幫助。同樣經費欠缺是目前巡回審理不可忽略的制約因素。
5、流于形式。即使部分法院建立了巡回審判制度,但大多不能落到實處,使該制度成了紙面化的擺設;只是當做“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來抓,不能自覺地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和高度建立長效機制出發(fā)來加強巡回辦案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即使巡回審理也大多還是“坐堂問案”;往往只注重簡單案件的巡回審判,不注重典型、復雜案件的巡回審判。
6、只注重民事糾紛巡回審判。無論是我國的司法實踐還是現(xiàn)行的三大訴訟法中,僅有民事訴訟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巡回審判制度,而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則沒有此規(guī)定;這雖然符合了依法審判的原則,但卻背離了巡回審判的應有之義。所以巡回審判制度不僅可以審理民事案件,還可以適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是,如今的巡回審判似乎已異化為僅僅局限于民事案件的巡回審判。
7、與基層司法所等組織協(xié)調不夠。在司法活動中,法院扮演的是一個居中裁判的角色,它與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沒有任何行政隸屬關系;但在巡回審判的實際運行中,司法所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不可低估。司法所等基層調解組織了解一線民情、掌握豐富經驗,可在審判方與當?shù)孛癖娭g架起了一座座橋梁,有利于巡回審判工作的開展。
8、當事人不愿意接受這種審判方式。由于巡回審判的開庭地點往往選在當事人所在的村鎮(zhèn)或社區(qū),旁聽人員都是與當事人的親友或鄰居,認為法院當著眾鄉(xiāng)親的面審理自己的案件很難堪,所以不遠配合法院開展巡回審判工作,有的甚至拒絕接受這種審判方式。
六、完善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建議
我國正直體制轉變階段,大量尖銳、復雜的社會矛盾衍生為民事糾紛、刑事犯罪和行政爭議進入司法領域;部分改革過程中觸及的深層次矛盾也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在此背景下,巡回審判這一優(yōu)良的司法傳統(tǒng)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發(fā)展和完善。
1、制定巡回審判制度運行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司法解釋制定權,專門制定關于開展巡回審判的司法解釋,分別針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不同特點,結合需要和可能,對開展巡回審判案件的范圍、類型、開展巡回審判的區(qū)域、開展巡回審判的時間、審判程序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使巡回審判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序開展。
2、加大巡回審判工作的資源投入。選派業(yè)務素質高、辦案能力強的骨干充實到巡回審判法官的隊伍中,實時對法官業(yè)務培訓、外出交流等形式,不斷提高巡回審判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建立巡回審判經費保障制度、補充巡回審判所需硬件。為保證審判活動的嚴肅性,巡回審判應至少配備一名審判人員和一名書記員參加。組建完整的庭審法官隊伍、制定嚴格的經費監(jiān)督保障制度,夯實巡回審判基礎。
3、明確巡回辦案中法官的職責。巡回辦案中所面對的民眾大多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質欠缺、訴訟能力較低,因此,應強化法官程序方面的釋明權,以此來救濟當事人訴訟能力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提高司法能動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人民法院就必須在實踐中秉持能動司法的理念,樹立主動服務意識,必要時還要讓法官走出法院,到村鎮(zhèn)、社區(qū)中進行法制宣傳、了解和傾聽民眾的訴求,從而推動糾紛的解決。進一步加強申訴和信訪接待工作,推行重大申訴案件和纏訪、屢訪聽證接待制度;從源頭上減少涉訟信訪。
5、強化司法宣傳。巡回審判工作通過“五進”活動,把法律知識送到轄區(qū)民眾手中、就法庭審結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告知民眾進行訴訟風險、訴訟費收取程序等;同時通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增強廣大法官開展巡回審判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有助于依法、高效地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創(chuàng)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環(huán)境和良好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6、加強與基層調解組織的協(xié)作。在巡回審判工作中,加強與基層調解組織的交流和協(xié)作對于巡回審理活動的良好、高效運行具有一定的影響。巡回審判的案件中有部分是經過一次或者多次基層調解組織調解過的案件,人民調解員對于案件的背景、當事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的爭議焦點都相當了解,這點對于法院巡回審判工作有著不可忽略的意義。通過吸收人民調解員參于巡回審判或旁聽案件,并在結案后針對個案進行指導分析,進行總結交流經驗。
結 論
巡回審判制度是基于司法工作以民為本,貫徹司法為民、便民的精神;這種制度是人民法院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是法院方便群眾訴訟,實現(xiàn)司法為民的有效載體,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審理模式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的基本國情,有效地實現(xiàn)了司法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在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提高民眾法制意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理應在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中得到進一步的繼承和發(fā)揚。在當前體制轉變的時代里,如何使某一具體的、尚在運行中的法制能夠適時地、主動地、充分地回應社會的發(fā)展與要求,無疑應當是我們要特別加以關注的;促進巡回審判制度功能的極大發(fā)揮,探求無止境,我們也將繼續(xù)關注巡回審判制度的走向。
【參考文獻】
1、蒲堅主《中國法制史》,光明日報出版社 1999年版
2、董必武:《論加強人民司法工作》(載《董必武法學文集》
3、馬曉明《淺析我國的巡回審判制度》,中國法院網 發(fā)表于2013年
4、上瑋《論巡回審判制度的建構》,陜西法院網 發(fā)表于2011年
5、耿明軍《巡回審判制度理論與實踐》,湖北法院網 發(fā)表于2009年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法發(fā)〔2010〕59號]
(作者單位:陜西省榆林市清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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