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清宇 ]——(2013-4-3) / 已閱4694次
研讀十八大報告,一股新風撲面而來。作為一名職業法律人,最大的感受就是有關法治的論述呈現出諸多新思維、新觀點、新提法。譬如:“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
以上所舉傳遞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就是在中國的改革發展的方向路徑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尊崇和實行法治,未來中國在治國理政上將會更加重視法治的作用,當下中國正在處于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遞進和躍升過程中。
這個法治體系包含的基本內容:一是黨要依法執政;二是立法機關要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三是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四是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五是全社會要增強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從法律體系的形成到法治體系的構建,是一個從靜態到動態、從初級到高級、從外在到內在的過程,法治國家的真正標志,不在于具備了一套基本的法律體系,而在于整個國家和社會概莫能外地依照法律進行治理和管理,全體公民自覺自愿地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約束。
這也許是一個漫長而又曲折的過程,但也是一個充滿希望、催人奮進的過程。而司法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
一、要更好地發揮司法對完善立法的促進作用。盡管我們用較短的時間構建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但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依然存在。更何況,從立法與社會發展的關系而言,立法永遠都滯后于快速發展的社會進程。柏拉圖也說過,“所有人類事務無休止的變化,使得無論什么藝術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適用所有問題的規則。”況且,再多再細的法律也無法對社會生活進行完全的涵蓋,無法對千變萬化的人類行為和社會活動給予精確而又周全的規定,所以指望通過立法,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事無巨細地概括無余、包羅萬象既不現實,更不可能。這就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要進一步樹立公正司法理念,適時制定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細化國家立法的規定,使得法律的實施更為準確,更貼近社會生活。要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用成熟的案例彌補立法的疏漏和不足,以解決審判實務之需。要注意從司法的角度檢視立法,發現并提出法律修改、完善、廢止的建議。
二、要更好地發揮司法對依法行政的促進作用。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環節。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法律的80%是由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相對于立法和司法而言,行政的權力體系比較龐大,涉及領域非常廣闊,社會聯系最為密切,自由裁量權也相對較大。法治國家也好,法治社會也罷,基礎是有沒有建立法治政府。百分之八十的法律是不是得到嚴格執行、公正執行、有效執行,決定著是否在真正意義上建立了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因此,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在推進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中顯得尤為重要。而對行政權的各種監督中,司法的監督是一種外部的、剛性的并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監督,尤其是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更為司法監督行政,避免行政權的擴張和濫用,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為更好地發揮行政訴訟的控權和規制作用,我們應該適度擴展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以更大范圍地保護公民、法人和有關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注重協調的同時,更多地運用判決方式化解糾紛,以發揮行政審判“校正正義”的實質性作用;進一步加大行政執行力度,以更加充分地體現司法監督的“剛性”。
三、要更好地發揮司法對社會管理創新的促進作用。國家的治理實際上是由多個層面所構成的,最基本的包括政府管理、社會管理和人的自我管理。與成熟的政府管理相比較,社會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表現為面對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社會利益的深刻調整,社會訴求的不斷高漲,我們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明顯陳舊滯后,甚至不合時宜。也正因為社會管理的欠缺,才催生了社會管理創新這一時代命題。被動的司法理念強調司法的被動、中立特質,法院無須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國家建設則需要法院積極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今后一段時期,我們要圍繞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更加自覺地延伸審判職能,更加積極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增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主動性;通過強化公正司法,增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通過強化司法調研,增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前瞻性;通過強化司法建議,增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針對性。
四、要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法治意識養成的促進作用。法治意識是法治的先決條件。作為傳統人治和法治后發國家,實行法治,首要的是要喚醒社會的法治意識,增強社會的法治理念,弘揚社會的法治精神。黨的十八大報告特別強調,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的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建設法治國家,造就一批精通法律的職業法律人群體固然重要,但若缺少公民的法治心理、社會的法治氛圍,那也是曲高和寡,杯水車薪,難達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因此,培育社會的法治信仰,增強人們的法律情感,培養盡可能多的法治公民,是法治國家的基礎前提。司法在這方面應有作為,大有可為。我們裁判的每一起案件,只要真正做到了依法公正高效,做到了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就讓當事人接受了一次法律的教育和洗禮,也就培養了數個甚至一批法治公民。擴而言之,假若我們常態化地開展了庭審直播、巡回審判、文書上網、以案說法式的宣傳教育,以及充分發揚司法民主,加強人民陪審工作,等等,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地教育和影響了一大批社會群體,也就浸潤和培養了一大群潛在的法治公民。這方面司法的作用不可小視和低估。
(作者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