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辰星 ]——(2013-4-3) / 已閱5558次
“第三部門”其實是經濟法上對具有民間性、公共性、非盈利性以及獨立性的合法設立的社會組織的一種稱法,它不像私人部門那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不像政府行政部門那樣追求政效最大化,它們是獨立于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的民間組織機構,由于其自身的優勢,所以在構建行政公益訴訟的過程中,第三部門也就是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完全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也不是任何的社會組織或者團體都可以提出訴訟,只能是那些合法設立的,真正的從事社會事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組織或者團體。
(三)受案范圍應該擴展還是限制
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對于我國現行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受案范圍是應該擴大,做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還是應該限制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防止濫訴的發生,都存在很大的爭議。對于持擴展觀點的學者認為,受案范圍應該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具體行政行為又包含行政不作為、公益性行政行為以及授益性行政行為;而持限制態度的學者則認為應該堅持行政訴訟中的基本原則,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可訴的只能是具體行政行為。結合學者的觀點和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該是擴張中限制,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機關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事件會越來越多,不僅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且還包含行政機關出臺的關系到人民生產生活的各種政策,將其規定在內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都是可訴的,只有涉及環境污染案件、國土資源和國家財產流失,侵犯國家利益的案件、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并且與這些案件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才被列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四)是否應該適用窮盡行政救濟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對行政復議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就是通常所說的“復議或者訴訟,由當事人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的制度。然而行政公益訴訟通常涉及關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如果要用窮盡行政救濟的話,時間就會拖得比較長,而且也不排除行政機關相互包庇推脫的現象出現,所以筆者認為對于行政公益訴訟這類特殊的行政訴訟,影響的范圍比一般的行政訴訟更為廣泛,所以說此類案件不適用于窮盡行政救濟原則。
“有權利必然有救濟”,憲法賦予了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和監督行政機關行為的權利,那么當公民的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當管理權和監督權得不到保障的時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有權利向最公正的司法尋求救助。正如本文開篇筆者所說的,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是任重而道遠的。公益訴訟打破了“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傳統訴訟觀點,尤其是在民事公益訴訟確立的背景下,行政公益訴訟的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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