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波 ]——(2013-4-3) / 已閱3184次
一、小額訴訟標準的認定
對小額訴訟的認定標準實踐中認識不一。有人提出應當以立案審查為準,有人認為應以結案時查明的為準。也有人提出審理過程中發現超過小額標的不宜繼續適用小額程序結案。
筆者認為小額訴訟標準的認定,應以立案審查為主。一是立案審查的標準。小額訴訟條件:案件性質簡單,訴訟標的限額。二是結案前查明的問題。如僅有超出小額標的限額的,如雙方當事人無明顯異議,可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其他情況,須經批準,轉換程序。
二、對“涉及人身性質的不適用”范圍的界定
涉及人身性質的案件一般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如何去界定人身性質案件,筆者認為,界定的標準以能否僅以金錢價值來進行衡量。一方面,單一涉及離婚、收養等人身性質案件,人身、財產關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適用。另一方面,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婚后財產分割糾紛等,雖與原有身份關系相關,但原有身份關系已消失的案件,均適用小額程序。
三、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
法院適用小額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庭前提出異議被裁定駁回的,能否上訴、能否復議、能否在審理中再次以新的理由提出異議?筆者認為,一方面對該裁定的上訴、復議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賦予上訴權和復議權的,不能上訴、復議。另一方面不能以新理由再次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異議須在庭前提出,庭審中如發現新的事實致使不能適用小額程序的,法院須依職權轉為其他程序。
四、確定舉證期限的標準
小額訴訟程序中,對于由法院指定舉證期的,一般不超過10日,10日、7日、5日均可,目前沒有統一的確定標準。筆者認為,對于舉證期的確認,應考慮案件排期、案件簡易程度、當事人舉證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
(作者單位: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