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海 ]——(2013-10-30) / 已閱4873次
在刑事訴訟案件的涉毒案件辯護中,辯護律師經常遇到涉嫌毒品犯罪和由毒癮發作引起的各種刑事案件。經常會遇到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間,向公安機關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證言。如何看待這種在戒毒期間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證言的法律效力,已經引起國內刑事法律界同仁的嚴重關注和分歧,具體觀點也比較對立。
一、我為什會注意到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戒斷期間的“毒癮供述”和“毒癮證言”問題。
我是專門做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工作的律師,僅做毒品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工作,就已經做過六十多起案件的辯護工作。本來我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間,向公安機關所做的“毒癮供述”和“毒癮證言”問題,也是持不質疑的態度。但是,在十幾年的時間里,不斷聽到數十位有關吸毒的被告人向我陳述的幾乎是眾口一詞的理由后,也漸漸使我對此問題也產生了懷疑。但是這種懷疑當時并未立即轉化為尋求該問題形成的原因、答案及解決對策的行動。
促成我最后著手進行此項調研工作的是在2010年的一次辯護經歷。此次辯護的被告人是一名工人,工齡已有二十年了。此案他是因運輸毒品數十克而被拘留逮捕的,家屬委托我時明確告訴我,他們認為此案應是持有毒品罪,要求我在辯護中爭取為他調整罪名。但是,到了到了檢察院起訴階段后,我在查閱該犯的案卷時發現,該犯已經在其一份犯罪供述中,曾承認他所運輸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大部分外,其余小部分有人要的話就賣給他們。這是典型的以販養吸的行為,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要按照全部數量定販賣毒品罪,由于在運輸途中被抓獲的,也可認定為運輸毒品罪。所以,最后我也沒有完成家屬調整罪名的要求,該犯仍被判決認定為構成運輸毒品罪。
在一審判決下達之后,我又一次來到看守所征詢其是否上訴的意見,并詳細告知了其所定罪名的原因和事實、法律依據后。他回答他在被抓獲后一直是供認自己運輸的毒品是自己買來自己吸食的。有關以販養吸的這次供述,是在自己戒斷毒癮最難受的時候所做的,當時自己是整天頭暈沉沉、惡心、腰背和全身關節疼痛、還不停的出冷汗、情緒極端煩躁、晚上還睡不著覺,骨頭縫里不停地像針扎一樣疼痛。在這樣的情況下,審訊的還整天提我審問,我當時煩躁的只想把頭往墻上撞,我確實記不清我當時說了什么,也記不清簽了什么。事已至此,我什么也不說了,我認命,我不上訴了。
此時的我在聽他說的這番話時,仔細觀察了他的神態,他已經戒除了毒癮,比我在偵察階段會見他時還胖了一些,說話時精神正常,態度鎮定,不像是說謊話的樣子。可是我作為一個律師,卻無法為他爭取到減輕刑罰的過重處罰,我感到很羞愧。此后就開始對此問題的關注和研究,終于有了下面的結果。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間必須經歷的“戒毒反應”,屬于精神病癥狀的一種表現。
根據國內精神病醫學和法醫學資料顯示,吸毒者在吸食毒品后必然引起的各種精神病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吸毒后由于毒品所含各種化學成份的刺激所引起的各種精神病癥狀;第二類是吸毒者戒斷毒品后出現的各種“戒斷綜合征”;第三類是長期吸毒引起的各種精神病癥狀(不論該吸毒者是否已經戒斷毒品)。
而本文所研究的課題是第二類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戒斷毒品后出現的各種“戒斷綜合征”,以及在各種“戒斷綜合征”顯現期間,向公安機關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證言,在證據的法律效力上確實和存在的問題。
由吸食毒品產生的各種“戒斷綜合征”,早已被2000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中,在精神疾病分類標準的第二類“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中規定為第九個病名,就是:10.9其他或待分類的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Mentaldisordersduetootherpsychoactivesubstances,orunspecifide[F19多種藥物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在該類標準的診斷標準規定中,“戒斷綜合征”的名稱為10.X4戒斷綜合征”Withdrawalsyndrome [F1x.3]。
根據該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 的診斷標準顯示, “戒斷綜合征”的概念是:因停用或減少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綜合征,由此引起精神癥狀、軀體癥狀,或社會功能受損。癥狀與病程與停用前所使用的物質種類和劑量有關。
在該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的診斷標準中,有關該“戒斷綜合征”的[癥狀標準]的規定是:“1因停用或減少所用物質,至少有下列3項精神癥狀: ⑴意識障礙;⑵注意不集中; ⑶內感性不適; ⑷幻覺或錯覺; ⑸妄想;⑹記憶減退;⑺判斷力減退;⑻情緒改變,如坐立不安、焦慮、抑郁、易激惹、情感脆弱; ⑼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 ⑽不能忍受挫折或打擊;⑾睡眠障礙,如失眠;⑿人格改變。
2因停用或減少所用物質,至少有下列2項軀體癥狀或體征:
⑴寒顫、體溫升高; ⑵出汗、心率過速或過緩; ⑶手顫加重;⑷流淚、流涕、打哈欠;⑸瞳孔放大或縮小; ⑹全身疼痛;⑺惡心、嘔吐、厭食,或食欲增加; ⑻腹痛、腹瀉; ⑼粗大震顫或抽搐。
[嚴重標準]癥狀用嚴重程度與所用物質和劑量有關,再次使用可緩解癥狀。”
從以上2000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的明文規定可知,戒斷綜合征是指在反復的、長時間和高劑量的使用某種物質后絕對或相對戒斷時出現的一組不同的表現、不同程度的軀體和精神癥狀。是國家明文頒布的國家醫學和法醫學強制性的國家自然科學的標準。因此,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屬于精神病的范疇。
什么是國家自然科學的標準呢?就是一個國家為了維持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社會、人民生活等秩序,而頒布的一系列有關自然科學的強制標準。如度量衡制度、歷法、行業制造標準等(而2000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就是我國精神病的病名和診斷的國家標準),他是一個國家和整個經濟社會運轉的基礎,也是整個上層建筑和社會制度的基礎。不允許任何人對他的不服從,否則將造成天下大亂。
三、“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不確定性。
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自然將無法得到毒品,更無法進行吸食,因此在這個戒毒期間其精神上必然出現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的癥狀。這種由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的癥狀,根據以上國家于2000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的規定和和描述,自然屬于精神病的范疇。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這期間,其向公安機關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證言,也必然屬于吸食毒品戒斷期間的“毒癮供述”和“毒癮證言”。
具體來說,“毒癮供述”的概念就是: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由于戒毒期間其精神上必然出現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的癥狀期間,所做的對自己所參與的具體的犯罪活動的有罪供述。因其供述的時間在毒癮戒斷期間形成的,所以也稱為“毒癮供述”。
同樣,“毒癮證言” 的概念就是: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由于戒毒期間其精神上必然出現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的癥狀期間,所做的自己所知道其他人所參與的具體犯罪活動的犯罪證言。因其證言的時間在毒癮戒斷期間形成的,所以也稱為“毒癮證言”。
由于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其在這個戒毒期間的精神上必然出現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的精神病癥狀。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間公安機關所取得的“毒癮供述”和
“毒癮證言”,必然具備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因為誰也不能夠證明在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現以下身體狀況:“意識障礙;注意不集中;內感性不適;幻覺或錯覺;妄想;記憶減退;判斷力減退;情緒改變,如坐立不安、焦慮、抑郁、易激
惹、情感脆弱;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不能忍受挫折或打擊;睡眠障礙,如失眠;寒顫、體溫升高;出汗、心率過速或過緩;手顫加重;流淚、流涕、打哈欠;瞳孔放大或縮小;全身疼痛;惡心、嘔吐、厭食,或食欲增加;腹痛、腹瀉;粗大震顫或抽搐;人格改變”后,其精神狀況還是完全正常的,其犯罪供述還是完全真實可靠的。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其在這個戒毒期間的精神上必然出現各種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斷綜合征”的精神病癥狀。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間公安機關所取得的
“毒癮供述”和“毒癮證言”,必然具備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并且由于“毒癮供述”和“毒癮證言”,必然具備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從而使該“毒癮供述”和“毒癮證言”,必然達不到刑事證據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則,必然不能夠滿足刑事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律原則要求。
四、如何處置“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不確定性。
任何一個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會知道,在有關毒品等類別犯罪的刑事訴訟中,以前、現在和將來,必然還會也必將繼續不斷出現大量的“毒癮供述”、“毒癮證言”,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是如何認定和解決“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不確定性問題,卻是我國司法界的一個難題。在此,本人有以下兩點意見供參考。
1、對于死刑案件中的“毒癮供述”、“毒癮證言”,如果其證言內容與該案的物證、書證以及該案不吸毒人員的供述和證詞等證據相吻合的,可以認定該部分的“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內容有效。如果沒有能夠與“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內容相吻合的物證、書證以及該案不吸毒人員的供述和證詞等證據的話,對此“毒癮供述”、“毒癮證言”就要慎重對待。最起碼要做到,依據這些具有不確定性“毒癮供述”、“毒癮證言”認定犯罪事實后,對其供述人或被證明的被告人,不能夠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
2、在一般不判決死刑的案件中的 “毒癮供述”、“毒癮證言”, 如果其證言內容與該案的物證、書證以及該案不吸毒人員的供述和證詞等證據相吻合的,可以認定該部分的“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內容有效并予以認定。
如果沒有能夠與“毒癮供述”、“毒癮證言”的內容相吻合的物證、書證以及該案不吸毒人員的供述和證詞等證據的話,對此“毒癮供述”、“毒癮證言”就要慎重對待。最起碼要做到,對依據這些具有不確定性“毒癮供述”、“毒癮證言”來認定該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或犯罪性質、罪名的,應依據該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毒癮戒斷后的有罪供述來確定罪名和量刑。
張長海律師供職于陜西力德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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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