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曉明 ]——(2013-4-7) / 已閱3617次
疑案精解
案情:一天凌晨4時,王某與鄧某駕駛無運營資格的出租車到火車站拉活。女子馬某上車后,王某沒有打開計價器,且故意繞道行駛。馬某發現后提出下車,二人不許,并將車后門鎖住。把馬某拉到下車地點后,王某要求馬某支付車費。馬某提出給15元,王某認為給得太少,鄧某則用言語威脅馬某并搜身,搜出現金35元。
分歧意見:對王某、鄧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辦案人員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和鄧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理由是: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強行從馬某身上搜取現金,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和鄧某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其理由是:兩人在營運過程中,以明顯高出市場的價格要求顧客支付現金。在顧客拒絕之后,采用威脅、搜身等手段等強迫他人提供對價,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一、行為人是否從事商品買賣、交易、勞動服務是區別搶劫罪和強迫交易罪的前提。如果行為人在商品買賣、交易、勞動服務的過程中,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的錢物,情節嚴重的,應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實際中,交易一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本案來看,王某和鄧某雖然沒有合法的營運手續,但兩人在從事非法營運期間,并不具有搶劫故意。兩人繞道行駛、索要高價等都是其欺客、宰客的表現,其收取的費用并不是毫無根據。由此可以推斷出兩人的行為還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礎上,只是這種交易行為違背了交易雙方公平、自由、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行為人索要價格是否太離譜。構成強迫交易罪必須有交易事實的存在,所謂“交易”即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商業活動所形成法律關系。其特征有二:一是平等自愿(自愿原則),二是支付對價(有償原則)。
在具體區別認定兩種犯罪行為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的錢物,雖然也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差距不大的,應以強迫交易罪論處。行為人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對方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其行為即構成搶劫罪。
三、暴力、脅迫的程度。從所采取的手段來看,搶劫罪行為人的“暴力”程度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或者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致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抗拒;“脅迫”程度達到致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或者是使用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喪失反抗能力的其他方法等等,從而達到任其搶走財物或者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目的。而強迫交易犯罪中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某種強制力,但其暴力程度僅限于造成輕傷以下,如用拳打、腳踢、強拉硬拽等。
從上述分析來看,本案中王某和鄧某的行為應屬于強迫交易行為。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