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驗 ]——(2013-4-7) / 已閱8555次
法院審判實踐中,因賭博引發的“民間借貸”案件時有發生。由于此類糾紛當事人的特殊性,一些賭博債務的債權人往往通過暴力等非法手段索取賭債,但是近年來以民間借貸形式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追討賭債的情形也頻頻出現。此類糾紛往往呈現出系列案多、矛盾集中,標的額大、還款期短、形式合法、難以認定,判決容易、執行較難的特點。如果法院對債務的性質、真偽不進行全面審查、細致區分,僅憑表象判斷認定法律事實,那么法院就可能充當了違法犯罪行為的保護傘,裁判就被當做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
賭博債務案件多以民間借貸關系的形式出現,所以必須正確掌握二者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賭博債務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保護正當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從而對非法的賭博債務予以甄別的同時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民間借貸關系是當事人一方按照約定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貨幣轉移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后返還貨幣的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條等形式體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對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約定形式。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特征,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最主要的特點是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基于當事人之間行為關系不同,涉賭債務主要可以分為二類,一、賭博過程中參與賭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無論是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支付、采取欠條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還是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貸關系后發生賭博行為,都可以認定為賭博債務。二、賭博關系中當事人與未參加賭博的第三人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其中,以是否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三人有惡意與善意之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予以制裁”,惡意借貸債務,一種情形是在賭場內或賭場之外,出借人為謀取高額利息,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賭博,而專門從事的放高利貸行為;一種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搏活動而借款的,出于親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善意借貸債務,是指不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與借款人產生的借貸關系;其中對于第一種情形,或者不存在實際的借貸行為,或借貸關系雙方雖有借貸行為發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賭債,用途不合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民事行為,均應認定為賭債,賭債自始不產生債的效力,法律不予保護;對于第二種情形,則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不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債權。
與其他民事糾紛相比,涉賭債務案件事實具有隱蔽性、案件證據具有稀缺性,也正是由于這些特點,導致該類案件在審理中不易與合法民間借貸關系區分。為準確甄別非法賭博債務與合法民間借貸關系,在涉賭債務案件審理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間借貸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借條”,而基于賭博債務產生的借條往往不會注明債務的賭債性質,也不體現出高利貸的痕跡,而是以其他正當理由確立債務關系,經常以借條、欠條等形式存在,債權人也以此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要依據,訴訟中債權人更不會對“借條”、“欠條”以外的事實作過多陳述,而參與賭博的人又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證,作為被告的債務人除了自己的陳述幾乎不可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的賭博性質,隱藏在借條、欠條背后的債務性質就很難被發現。另一方面,作為被告的債務人往往是沉溺于賭癮不能自撥,或債臺高筑,長期在外避債,害怕債權人的追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往往不能直接送達,經公告送達后被告也往往避而不見,不答辯,不出庭,不能正確有效的行使答辯、舉證及質證的訴訟權利。緣于此,法官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發現案件中存在涉賭因素時應從嚴審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原告不僅要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借款真實合法有效,被告反駁借貸關系主張賭博債務并舉證證明,當被告舉證達到引起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原告還需承擔借款與賭債無關的舉證責任。
2、證據規則的運用
由于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輕者要受到治安處罰,重者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故涉賭債務案件的原告為避免出庭而經常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這就導致查清案件事實更加困難。涉賭案件往往標的額巨大,所以在審理中要強調原告的出庭及真實充分陳述義務,原告未到庭的,若無正當理由一般應予中止審理;另外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憑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借款的過程,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及資金交付方式、銀行轉賬記錄或交付現金的時間、地點,借款人簽名收款憑證及在場人證明、約定的借款用途、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等有關細節進行詳細充分說明。同時在庭審時充分運用隔離作證規則,對于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多名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對證人進行隔離交叉詢問,結合證人作證情況,形成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事實。
3、法律事實的認定
由于涉賭案件證據的稀缺性,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能囿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僅憑原告提供的借款憑據簡單作出認定,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揮職權探知職能,強化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應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以及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各自的職業,品行,雙方當事人職業狀況、日常生活情況、彼此接觸情況等進行調查了解,另外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系,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聚眾賭博的查處情況,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參賭的前科,逐個調取與涉訴借款相關的證據,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的證明作用。如果原告對借款有關的事項不能作出令人信服合理說明,或法官依據職權調查的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結合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待證事實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那么法官即應大膽運用自由心證,對債務的賭債性質作出認定。
4、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該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對于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形成的借款,只要滿足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或夫妻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二個條件中的一個,即可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據上述判斷標準,涉賭債務,在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夫妻共同借債合意,并且賭博行為亦沒有為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因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賭債本身并不能從民事角度予以保護,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所訴系賭債等非法債務的,法院應不予支持并可以直接處理有關當事人。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規定:“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可對原告作出民事制裁,收繳賭資上繳國庫,同時駁回其訴訟請求還可以對雙方處以罰款等制裁措施。另外人民法院也可向有關部門建議給行為人處罰。如果原、被告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官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作者單位: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