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幸顏靜 ]——(2013-4-9) / 已閱5807次
據新華網2013年3月21日報道,我國首個關注遺囑的公益項目“幸福留言-中華遺囑庫”在北京啟動。該項目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和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聯合發起,將為60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費辦理遺囑的登記、保管和傳遞服務,以協助老年人處理好家庭問題,建設和諧家庭。其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號的第一個登記中心當天掛牌運行。該中心22日掛牌,不到3天,該登記中心目前已經為近40位老人提供了整套遺囑登記服務,并已有近600位老人進行了預約登記。對于其他想辦理遺囑登記的老人,現在只能預約到今年6月份了。
中華遺囑庫項目的啟動和火爆,實際上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秘密遺囑制度的需求。然而,不是由正式的國家機構而是由民間公益組織來完成這一職能存在較多的法律問題。
首先,中華遺囑庫是個公益項目,因此其性質僅為民間公益機構,目前發起方也不允許它掙錢贏利,因此對老年人的各項服務全免費。然而,在現在的生活條件下,以60歲左右的老年人為例,自立遺囑時起至遺囑生效時止,大多還有20年左右的時間,那么,長期保管大量遺囑所需要的經費從何而來? 同時,按照報道,其還要對老年人進行指導、對遺囑進行形式審查、免費提供特殊書寫紙,這些工作和項目所需要花費的經費又從何而來?如何保證這一民間公益機構的長期存續?盡管在“高端人群逐漸出現關于遺囑的深度服務需求后,發起方有可能成立一個新的機構來提供盈利性的服務,并以此支持公益項目的擴展”,但僅是一個粗略的設想,是否允許這種新的盈利模式存在,也還是個未知數。
其次,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與公證機關相比,中華遺囑庫保管的遺囑盡管也需要經過形式審查,但仍然屬于普通自書遺囑,并不具有優先效力。很容易被遺囑人其后的自書遺囑甚至是符合條件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所更改。
在具體實施中,也存在亟需解決的問題。比如老年人訂立遺囑很多都是瞞著繼承人,那么,繼承人如何知道有這么一份遺囑?在老年人死亡后,中華遺囑庫如何及時得知這一信息并通知繼承人?由于要對遺囑進行形式審查,因此遺囑內容必然為中華遺囑庫所知,如何防止遺囑庫的泄密問題?繼承人對遺囑庫提供的遺囑有爭議又如何處理?在遺囑保管實施過程中的出現的問題,需要事先預料各種可能的情況,從而作出設計。
在我國,遺囑庫的出現無疑是一種新生事物,然而在世界其他國家,幫助立遺囑人保管遺囑并對其內容進行保密,并不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而是法律的固有規定。同時,這種設計更完善、更有制度保障并更具可操作性。這就是各國法上的秘密遺囑制度。
秘密遺囑也稱密封遺囑,指遺囑人將所立的書面遺囑按一定程序密封并交相應的機構保管,待立遺囑人死亡后,再由相應的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打開遺囑的一種遺囑形式。關于秘密遺囑的規定古已有之,如古羅馬《國法大全》中即有多處提及秘密遺囑。秘密遺囑在當今世界各主要國家也幾乎都有規定,在我國,中華民國民法也有密封遺囑的規定。
秘密遺囑的內容對除立遺囑人外的任何人都是保密的,但其訂立仍需要滿足一定的主體和形式要件。遺囑行為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其生效也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有效的主體條件為: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意思表示真實。秘密遺囑作為一種特殊的遺囑,自然也須具有上述遺囑的主要特征。又由于秘密遺囑在內容上無法為遺囑訂立人以外的人所知曉,因此,為確保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后能得到有效執行,避免更多爭議的產生,很多國家的法律對秘密遺囑訂立人的資格還規定了更嚴格的要求。如《德國民法典》就規定,被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或者根據被繼承人的陳述或者公證人的確信,被繼承人不能閱讀書寫的文字的,不能訂立秘密遺囑。《意大利民法典》規定,不會或者不能閱讀的人不得制作秘密遺囑,如果僅僅是不能書寫的人,可以由他人代書秘密遺囑。
由于秘密遺囑的內容是保密的,因此,各國對其內容并沒有作出要求上的規定,秘密遺囑是否確定有效,或者在多大范圍上有效,只能等待秘密遺囑開啟,遺囑內容公開之后才可得知。
關于秘密遺囑的作成形式,各國均規定為書面形式。秘密遺囑必須是書面遺囑。此點并不難理解。非書面形式的遺囑無法密封,至少在各國法律相關規定訂立時是這樣。當然,由于社會的發展,口頭遺囑也可以被記錄和固定。但至少到目前為止,可以用固定載體(如光盤)記載下來的其他形式的遺囑是否可以成為秘密遺囑,各國立法均無明確規定。
秘密遺囑的密封和交付需要公證員的全程參與。此點很好理解。因為如果沒有公證員的參與,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哪怕是密封好的自書遺囑,也沒有就此問題進行規定的必要,因為此種規定無法被執行和監督執行。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秘密遺囑裝在封口的信封內,在有兩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交付公證員,見證人應在信封上簽字。經見證人簽字的信封然后當著見證人的面由公證員裝入另一信封,公證員在該另一信封上背書,說明向公證員交付秘密遺囑的立遺囑人的情況、接受遺囑的地點和日期,與每位見證人身份證件一致的見證人的姓、名、父稱和住所地。公證員從立遺囑人那里接受裝有遺囑的信封時,必須向立遺囑人解釋相關法規的內容,并將此事項在第二個信封上進行相應的背書,還應向立遺囑人發給證明接受秘密遺囑的文件。《意大利民法典》還專門詳細規定了制作秘密遺囑的程序。其他各國法律對此均有詳細規定。
關于密封遺囑的保管,各國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多數規定為接受秘密遺囑的公證機構保管,也有規定為初級法院保管的。由有公信力的機構保管遺囑是確保秘密遺囑安全性的重要條件之一。由于秘密遺囑的內容并未公開,因此,如果其因保管不善遭人毀壞或者篡改,將很難被發現,即使被發現,也很難證明遺囑的實際內容。秘密遺囑的功能將喪失殆盡。因此,由具有公信力的專門機構對秘密遺囑進行保管是必要的。
遺囑的開啟一般規定由遺囑的保管機構在得知立遺囑人死亡后,在滿足一系列程序要件的條件下開啟。為使秘密遺囑得以實現,遺囑的開啟必須設定嚴格的條件。古羅馬《國法大全》就已經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德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法院一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即必須為開啟在其保管之下的遺囑確定期日。在可行的限度內,應該傳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該期日前來。必須在該期日開啟遺囑,向利害關系人宣讀遺囑,并根據請求向利害關系人出示遺囑。在出示的情況下,可以不宣讀。另外,沒有一個利害關系人在該期日前來的,也不宣讀。必須就遺囑的開啟做成記錄,遺囑被加封的,必須在記錄中確認加封是否完好。等等。
因此,我國現行法上并沒有秘密遺囑的規定。那么,在我國繼承法中能否引入世界各國均有規定的秘密遺囑制度呢?我國繼承法的修改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在此次繼承法修改中,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遺囑、電子數據遺囑的問題也被提及。但大部分學者對修改后的繼承法是否應引入秘密遺囑是持否定態度的。如“王利明建議稿”就反對在繼承法中規定秘密遺囑。其草案附理由中所述,秘密遺囑的方式“與我國國情不符”,因在秘密遺囑中公證員只作形式公證,不作實質公證;而我國對公證員公證的遺囑要求的是實質性公證。
筆者認為,秘密遺囑在我國現有國情下,有其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華遺囑庫項目的啟動和火爆就已經說明了這一點。在繼承法中增加設立秘密遺囑制度,增加現有公證機關保管遺囑的職能,并適當借鑒各國立法,完善秘密遺囑的作成、密封、保管、開啟等程序,當可解決當前社會對于遺囑保密的需求和中華遺囑庫存在的各種問題。而中華遺囑庫已經和正在作出的努力也可資借鑒。如采用專業的登記流程軟件,借助指紋掃描、現場影像、電子掃描、文件存檔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對遺囑進行嚴格保管,必要時還可以附加律師見證,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組織多名法律專家起草免費遺囑范本,涵蓋了遺產安排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可以基本滿足訂立遺囑的需要。專門從國外進口不但保存時間長,而且還可以防止蟲蛀和避免人體汗液的侵蝕的特種用紙,提供給登記人使用等。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