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彩華 ]——(2013-4-11) / 已閱4290次
與精心挑選信息的傳統媒體不同,微博時代的司法活動任何細節都受到關注,這對司法的影響既有積極面,也有消極面。在微博時代,司法機關需認真分析微博的影響路徑和影響面,并作出積極的應對:創新司法公開,尋求與社會力量的互信;樹立法律信仰,形成司法公正的社會基礎。
互聯網對社會生活帶來的深刻變革,已為過去十幾年實踐證明。以社交網站崛起為特征的互聯網新時代正橫掃中國,而爆炸式增長的微博成為中國社交網站的主流,中國正迎來“微博時代”。從被稱為“中國微博元年”的2010年至今,微博對公共事件的影響無孔不入。作為社會公正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也不例外。
在法律性質上,微博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的載體,其影響力是一種輿論影響力。但與傳統媒體相比,它對社會關系和司法的影響機制和影響深度大有不同。當前微博尚處初級階段,對司法的影響處于萌芽狀態。
與精心挑選信息的傳統媒體不同,微博時代的司法活動任何細節都受到關注,這對司法的影響既有積極面,也有消極面。過去司法公開面對的輿論壓力主要來自媒體,而微博時代的輿論不再依賴媒體為其信息源,媒體反而追隨微博的民意,過去“媒體引導輿論”變成“輿論引導媒體”。司法機關直接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這極大挑戰司法機關的智慧。微博時代的社會力量將比媒體更為激烈地沖擊司法公開的現有邊界。在微博浩渺的信息流中,一切被獲知的信息將無差別地公開,并可能形成爆炸式傳播,司法公開技術門檻也變得極低。
微博時代對司法的影響,有一個鏈條完整的影響機制:
一是信息傳播技術發生重大變革。此前人們對信息的獲取來自于傳統媒介或網站,這種傳播具有單向性、自上而下性。而微博時代通過網絡的交互功能,每個人既可以是信息源,又是受眾。意見氣候的形成,越來越多地依賴“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方式,并非由大眾傳媒力量主導,而是由優勢網民意見擴散、匯聚后形成。微博的出現,使傳播具有低門檻、即時性、個人化和高粘性的特征,信息可瞬間呈現幾何級爆炸。社會管理者管控輿論的難度也大大增加。
二是社會出現“自組織”現象。微博本質上屬于社交網站,其魅力在于人身粘附性。每個“意見領袖”都有大量“粉絲”,每個普通用戶也或多或少擁有“粉絲”。社會關系因此出現“自組織”現象,改變了中國社會人際關系的格局。中國傳統社會中,自上而下式的層級控制極為嚴格。今天,中國社會仍以層層組織化為特征,下級組織從上級組織獲得信息和指令,個人從組織獲得信息和指令,形成自上而下的穩定的社會關系格局。而微博時代的社會關系發生裂變。以人身粘附為線條,每個人構成無邊網絡一點,每點又分出無數支點,循環無窮,使傳統的自上而下格局外,又形成盤根錯節的新的社會關系格局。
三是社會蘊藏強大的動員與行動能力。“自組織”現象必然相伴強大的動員和行動能力。微博在傳播上的低門檻、即時性和爆炸效應,與其作為社交網站的人身粘附性交織,有助于群體沖動的爆發。
四是社會關系變革觸發司法聯動。社會生活方面的發展必然產生法律需求,進而對立法和司法產生影響。當社會關系發生變動,社會管理機制便必然產生聯動。作為社會管理的一環,且被賦予社會公正最后一道防線的重任,司法應當發揮主動性,與時俱進化解社會矛盾,體現司法的價值。
微博對司法的關注常從特殊個案開始,其能量也在個案上得到最大發揮。微博時代的初期,我們感嘆于社會與司法力量交互中的混沌甚至迷失。這個階段的“圍觀”,結果可能使個案正義得以實現,也可能迫使司法機關因民意作出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判決。
在微博時代,司法機關需認真分析微博的影響路徑和影響面,并作出積極的應對:
一是創新司法公開,尋求與社會力量的互信。法律已經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并規定“誹謗罪”等平衡條款,立法對微博的規制并非空白。但司法實踐中,單個司法機關與微博在能量上是不對稱的。司法被動性的固有氣質從審判延伸到對外溝通,暴露出響應社會輿情能力的不足。但被動性并不意味著法院就要閉塞視聽。通過更大程度的司法公開,積極尋求與社會力量的互信,是當前司法面對微博民意的第一要務,也是在微博時代司法權威得以維系、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必要因素。目前,諸多地方法院已主動開通微博作為司法公開新載體,與社會形成良性互動,使司法機關公開公正的形象得到提升。
二是樹立法律信仰,形成司法公正的社會基礎。司法和微博的內在目標都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而其沖突正暴露出當前法律信仰缺失的現實。要提升民眾的法律信仰,形成尊重司法的公序良俗,才能避免微博時代的民意演化為干擾司法公正的力量。首先,司法機關和政府應以身作則,通過法的運行來倡導尊重法律的社會風尚。其次,應通過法治教育,將法律信仰內化為普通民眾的精神品質。
(作者單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