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鵬 ]——(2013-4-11) / 已閱3324次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新國五條”正式實施后可能引發的假離婚等6種糾紛情形,向全省法院發出司法對策及建議: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4月9日《法制日報》)。
江蘇省高院的這一建議,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網友質問:“結婚自愿離婚自由,高院憑什么不支持?”甚至有網友直接評價稱:“2013最荒唐的政策”、“法院不懂法”。
很多人顯然誤讀了這一政策。無論是從感情還是從道理來說,為了房子假離婚,都應該受到譴責。但因為婚姻自主和自由原則,法律卻不能對假離婚提出干涉。而且一對夫妻離婚,到底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或許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法律和法院的判定標準,自然是合法的離婚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訂立“假離婚協議”,上邊也沒有寫“假”字,法律和法院自然可以也應該依法視其為有效。現在有一方想要來推翻這個協議,指認其無效,也自然需要提供合法的證據,比如受到脅迫或欺詐而簽訂。
所以,江蘇高院所針對的“不予支持”的對象,是特定的,具體為“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難以復婚”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簽假離婚協議離婚,得到了法律認可,取得了離婚證,那么在當事夫妻雙方初衷中是“假”的離婚協議,在法律層面已經成真。
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自愿復婚,并提出復婚申請,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利“不予支持”。事實上,江蘇高院也并不是針對這種情形。其所針對的,只是離婚后一方提出協議無效,要求復婚的情形。法院建議中的“不予支持”的對象,并非“申請復婚”,而是“申請離婚協議無效”。
打個比方,A和B協議離婚,本來說好房子歸B之后,再復婚,但時過境遷,B拿了房子后不想復婚了,A去申請之前的協議無效,又拿不出“受到欺詐、脅迫”等法定的無效證據,法院自是不支持,因為空口無憑。
江蘇省高院的建議,是針對一些假離婚夫妻的,但卻并非是出于打擊的目的,不過是嚴格依法辦事,最多只能算是對一些假離婚者提出了一個“為房離婚有風險,容易弄假成真”的善意提醒。但一些媒體在報道新聞時,將“假離婚更改房主后申請協議無效不予支持”這樣的建議核心,有意無意地曲解成了“假離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復婚不予支持”,對公眾形成了一種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