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鵬程 ]——(2013-4-12) / 已閱7468次
[3]樊崇義:《法律監督職能哲理論綱》[J],《人民檢察》2010 年第 1 期。
[4][俄]維諾庫羅夫:《檢察監督》(第七版)[M],劉向文譯,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 頁。
[5]盧建平:《檢察學的基本范疇》[M],中國檢察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56 頁。
[6]越南曾經實行過這種制度,后來廢除了。在 2003 年前后研討檢察改革的過程中,我國也有些檢察官提出類似的主張。
[7]這里的“程序制裁”是對法律制裁的分類,即實體制裁與程序制裁。它不同于訴訟法學上所指的對程序性違法行為的制裁,即程序性制裁,這種制裁所要懲罰的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法官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法律程序的行為。參見陳瑞華:《程序性裁制理論》[M],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8 頁。
[8]朱孝清把這種政體概括為“一元分立”的權力架構,與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形成對照。參見朱孝清:《中國檢察若干問題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 頁。筆者認為,“一元分立”不如“一元分工”更準確地概括我國政體的特征,因為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置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沒有充分的獨立性。
出處:《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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