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3-4-12) / 已閱22377次
【問題提示】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否侵犯肖像權?
【案情簡介】
電影制片廠與香港有限公司合作拍攝了故事影《秋菊打官司》,1992年2月,該片攝制組在陜西省寶雞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攝體現當地風土人情的場景時,將正在街頭販賣棉花糖的賈某攝入鏡頭,并在制成的影片中使用。此畫面共占膠片104格,放映時問為4秒。對此,賈某事先不知。影片《秋菊打官司》于1992年月通過廣電部電影事業管理局審批。在國內外公開發行放映。發行影片未征得賈某本人同意。在公映的《秋菊打官司》一片中,賈某的形象占銀幕畫面二分之一多,為正面半身像,其親朋好友及同事均能確認此段畫面人物形象是賈某本人。影片放映后,賈某曾多次致函《秋菊打官司》影片的拍攝單位之一青年電影制片廠及該片導演張藝謀,質詢為何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拍攝并在《秋菊打官司》中使用其肖像.均未獲答復。1993年底,賈某以青年電影制片廠為被告,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肖像權之訴。原告訴稱:《秋菊打官司》公開放映后,原告平靜生活不斷被打擾,一些親友、同事和其他人諷刺挖苦,稱原告“當了明星”“拍片掙了不少錢”,使原告精神感到壓抑,給工作生活帶來許多麻煩,以至于其所從事的個體經營也無法繼續。原告認為,電影制片廠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為此請求法院認定其侵權行為,判令剪除影片中原告的肖像鏡頭,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公開致歉,賠償精神權失 8000元,賠償經濟損失4720.78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秋菊打官司》是一部探索以紀實性拍攝手法制作、體現紀實性風格的故事片。采取偷拍的手法攝制,目的在于使作品更具真實性。拍攝此片的意義不在賺錢營利。原告訴稱此片公映后對其造成許多麻煩和精神痛苦,實非形片制作者本意。
【司法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事通則》第100條的規定,非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情況下使用他人肖像亦應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見。但是應該強調的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即在合理范圍內,法律原則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此外,是否構成侵權,還要看被使用肖像與營利目的的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事影片創作的紀實手法具有與其他藝術表現方式所不同的特點,采取偷拍暗攝以實現客觀紀實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只要內容健康,符合社會公共準則,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有獨立的經濟和藝術價值,該肖像人物就不應享有禁止他人使用或索要肖像報酬的權利。否則,電影的紀實創作活動將根本無法進行。原告賈某在公共場所從事個體經營。身處社會公共環境之中.身份明確.形象公開。電影制片廠出于影片創作的需要,拍攝街頭實景時將其攝入鏡頭,主觀上并無過錯。影片雖有4秒定格,但攝制者主觀上沒有惡意.客觀上也沒有渲染賈某任何不完善之處,該人物鏡頭的拍攝及使用應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許的范圍。賈某在形片中的鏡頭非廣告性質,也沒有獨立完整的商業價位,因而不是不可替代。某些人對賈某形象的議論,按照社會一般評價標準衡量,不足以給原告造成法律意義上的精神損害。因此認為被告未經賈某本人同意,拍攝并使用其肖像具有社會實踐的合理性且不違背現行法律關于保護公民該項權利的禁止性規定,故不構成對原告賈某的肖像權的侵害,不應為此承擔民事責任。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賈某要求被告電影制片廠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剪除《秋菊打官司》影片中顯現其肖像的鏡頭、賠償精神損失8000元及經濟損失4720.78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自愿協商,《秋菊打官司》攝制組給予原告3500元經濟補償,賈某于1995年7月5日以同意原審法院判決為由撤回上訴申請。經審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于1995年8月25日裁定準許。
【律師評析】
這是一起因肖像權使用引起的糾紛。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專有人身權,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使用權等內容。《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一般認為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賈某本人同意,拍攝并使用其肖像,具有社會實踐的合理性,且不違背現行法律關于保護公民該項權利的禁止性規定,故不構成對原告賈某的肖像權的侵害”。這種認定值得商榷。被告作為電影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不管是拍紀錄片,還是拍故事片或其他電影,均要通過公映,獲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即使被告拍攝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紀錄片,涉及他人肖像的也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被告符合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并且對原告造成了負而的社會影響,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進行判決。近年來,我國電影產業蓬勃發展,群眾演員已經成為影視劇制作表演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影視劇攝制組應當與演員就其肖像權、表演權等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維護各自合法權益,共同促進影視劇的繁榮發展。【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張生貴律師選編1324042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