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增寶 ]——(2013-4-17) / 已閱4209次
今年3月20日《人民法院報》八版刊登了余韜同志撰寫的《法官的社會責任》一文,文中闡述了法官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撫慰社會創傷、彌補法律缺陷、引導社會行為等諸項社會責任,筆者深以為然。受其啟發,擬就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司法裁判中究竟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如何承擔社會責任等問題談點自己的看法。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法官應當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高度的政治使命感,時刻把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最終的檢驗標準,在堅持依法辦案的同時,切實通過履行司法職能,推進社會經濟文化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
一般情況下,法官的社會責任與法官履行司法職能的職責要求是一致的,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本身就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但是,在社會轉型期,在國家法律和相關社會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用單純的業務觀點,有時會陷入簡單執法、機械辦案的被動局面。這時,確實需要引入、兼顧一種新的裁判標準,以確定合理的價值平衡,那就是社會標準。其實,法官社會責任的提出,說到底就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規制,有利于促進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我們都知道,由于實踐的多樣性、立法的滯后性帶來的法律規定的模糊性、立法空白、法律缺陷等問題,法官勢必具有一定范圍的自由裁量權,也為法官個體的價值判斷與知識經驗提供了應用空間,為個案正義的有效實現奠定基礎。由于自由裁量意味著對裁判方案有一定的選擇自由,這里就需要強調辦案理念的正確指引,正因為如此,我們通常強調確立正確的司法價值觀,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感、正義感以及司法的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宗旨意識,追尋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審執兼顧,實現案結事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可執行性,實現司法的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統一,等等。因此,法官社會責任的提出,就是為自由裁量權提供一種恰當的指引,使得裁判結論能夠符合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司法需求,符合當下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同時,還可以為一些社會的弱勢群體提供特殊保護。
法官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在于了解社會的司法需求,對社會現實具有深刻的理解力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也是我們青年一代法官較為薄弱的地方。這要求我們培養豐富的社會閱歷,增強了解社會對司法的需求,以及化解社會矛盾和實現司法公正的實際能力。當前,履行法官的社會責任,應當注重體悟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心理感受,了解社情民意,應當以人民群眾理解的方式適用法律,讓人民群眾真切地感受到法院在實現司法公正的過程中已經盡了最大努力、決定司法結果的相關信息均已經被法官決策充分考慮和公平對待,讓司法公正切實貫徹到司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用提高效率等有形途徑來減輕當事人的負擔,讓司法公正看得見、司法高效被感受、司法權威被認同。對于青年法官而言,除了學習純粹的法律知識以外,還應當掌握一些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歷史學、哲學等社會科學知識,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注重社會經驗的積累,切實增強了解社會司法需求的能力。因此,法官的社會責任絕不是一個空洞的司法理念。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法官的社會責任也不能作無限延伸和擴大解釋。在審判、執行過程中,也要注意合理確定司法的邊界,應通過加強司法宣傳和輿論引導,爭取把人民群眾解決糾紛的期望值限定在一個合理范圍之內。防止矯枉過正也很重要。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