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一 ]——(2013-4-17) / 已閱4063次
上、抗訴案件移送的時間,即一審案件提出上、抗訴到二審法院立案這段時間,既不屬于一審的審限,也不歸入二審的審限,亦沒有納入審判管理流程,但其時間長短卻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同一案件在一審審理結束之后至二審立案之前的一段時間里如何進行及時移送,既沒有被相關程序立法所涉及,也沒有被相關審判管理制度所關注,很容易成為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一個漏洞。雖然訴訟法對上、抗訴案件抗訴狀、上訴狀和答辯狀的送達以及案卷移送的時間等都作了相關規定,但在實踐中,抗訴狀、上訴狀、答辯狀未按規定及時送達以及上訴案件的案卷未按規定及時移送等現象時有發生。
由于種種原因,一、二審程序銜接中產生的訴訟材料超時送達與訴訟案卷超時移送等問題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效果,也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和實現,并增加當事人的訴累,造成當事人對司法權威的質疑。如何提高案件移轉的效率,進而提高法院司法權威?筆者結合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以及實際工作體會,認為應當重點著手以下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要提高認識,加強移送管理
負責案件卷宗移送與接收的部門,以及各審判庭與法庭的全體干警要從觀念上進行轉變,不僅要重視案件處理的公正效果,同時也要重視案件移送中的效率價值,不僅要繼續狠抓案件審理質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要清楚地認識到提高案件移轉效率對于當事人司法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雙重重要意義。對此,法院應當多層次、全方位的加強移送管理,在全院范圍提倡案件移送的及時高效,相關領導應當給予高度重視,對具體承辦人員進行引導和監督,并且探索建立案件移送遲延的責任追究機制。
二是要加強培訓交流,提高隊伍素質
為提高上訴案件移送的效率,需要對一線的承辦人與書記員進行全面培訓,具體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第一,工作意識的培養。通過培訓,應當使得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員提高對案件處理的效率價值的認識,將為當事人負責的精神與司法為民的具體要求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第二,業務技能的學習。與上訴案件移送相關的手續如何辦理,往往是口耳相傳。一些新書記員對此不熟悉,常常出現遺漏材料或者忘記點擊網上移送等問題。因此,很有必要針對一線辦案人員中尤其是新入職的書記員對上訴移送中的相關手續辦理進行培訓。
第三,業務素質的提高。針對上訴卷宗整理與移送中的常見問題進行剖析,推廣先進經驗。對于一些工作年限較短、缺少經驗的書記員,引導其如何合理安排時間,如何正確對待個別拖延時間的當事人等等。
三是要加強考核通報,做好監督管理
目前上訴案件的移送并沒有納入審限管理,也沒有與相關業務水平考核與案件質量評價相掛鉤,缺乏監督與制約機制。因此,應當要把案件上訴移送管理流程納入審判質量效率管理體系加以考核。具體考核對象與每個時間節點的責任主體相對應。考核指標包括為一審法院送達上訴狀副本、送達答辯狀、緩減免交申請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所用的全部時間?己酥黧w為一審法院的綜合審判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或者二審法院的立案部門。
考核部門應當對每季度上訴案件移送工作的考核情況進行通報,重點通報卷宗材料不全和未按規定超期移送的上訴案件和一審法院承辦人,從而督促一審法院承辦人和書記員嚴格按照規定期限及時辦理上訴移送事宜。對違反相關規定遲延送達或者遲延移送的,除通報批評外,情節嚴重的,報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追究承辦人和書記員的違法責任。
對于二審法院來說,也應當加強對接收與退回上訴案件卷宗的管理與監督。二審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基層法院移送的上訴案件卷宗后,經查對有關材料齊備的,應當在五日內完成立案;如果上訴材料有遺漏或者有錯誤,應當在五日內向一審法院發退卷函通知補充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時間及時處理移送的上訴案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每月將有關情況上報庭長和分管副院長。庭長和分管副院長負責對二審立案時間進行監督,發現問題時及時督促相關承辦人員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立案庭立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將卷宗于立案登記的三日內移交有關審判庭。超期移送的,應當向庭長、分管副院長和有關審判庭說明情況和原因。目前的立案管理系統可以將立案時間前調,因此,將立案后及時移送審判庭這一環節納入監管非常有必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督促立案庭盡早審查,防止故意拖延審查登記并倒點日期的情況。
對于上訴案件的移送進行管理和監督,可以充分利用法院內部的計算機網絡?梢砸陨显V案件移送的五個結點為框架,在卷宗移送的同時,進行網上移送和交接,每一步交接都要將時間點等必要信息錄入。這樣,就可以將上訴案件移送進行數字化管理與監督,便于統計分析、檢查通報、考核評價等工作的進行,也為進一步調研分析和工作改進提供數據材料。
四是要加強聯動,推進“無縫銜接”
對于上、抗訴案件而言,案件的移轉絕不僅僅是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事,它涉及到法院內部各部門以及法院與檢察院、看守所、監獄等各機關之間的多項工作,單靠一家之力是不明智也是不現實的,建立法院內部各部門以及法院與外部各機關之間案件移轉工作的聯動機制,實現案件移轉工作的“無縫銜接”,才是提高案件移轉效率的應然選擇。因此,從法院自身來說,要進一步完善內部各部門之間審判流程、案件移轉流程管理;從法院外部來說,要在不斷加強與相關單位之間的溝通,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單位之間有關案件移轉的聯動規則,用程序保證效率,推動案件移轉效率的提高。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