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力 ]——(2013-4-18) / 已閱7766次
(作者單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注釋:
[1]實踐中所有人轉讓其財產時的價格除了包含物品的市場價值因素外,還包含與特定人格相聯系的非貨幣因素,一方面民法貫徹意思自治,所有人應享有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利,另一方面買受人的人格因素可以直接影響買賣交易的價格。財產的價值與價格有著本質區別。
[2]陳龍業主編:《房地產物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頁。“同等條件”一般指綜合各個因素的同等條件,但最重要的是指房價。
[3]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頁。
[4]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一是要遵循最大多數人最大的利益;二是要遵循法律體系內部和諧統一。所有權人的處分權和簽訂合同自愿原則應當予以維護,不得肆意剝奪。
[5]http://club.topsage.com/thread-1077679-1-1.html,2012年8月12日發布。
[6]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頁。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間的房屋買賣,而由自己以同一價格購買,這時的第三人應為不特定第三人。
[7]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頁。
[8]侍東波主編:《買賣合同案例選編》,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6頁。
[9]孫憲忠:《德國物權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33頁。
[10]王澤鑒:《民法物權——用益物權•占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1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的全面控制支配而獨享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前者為積極權能,后者為消極權能,即對于所賣房屋的處分權,依法有權排除他人的干涉。
[12]屈茂輝:《物權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頁。
[13][德]卡爾•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頁。
出處:《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
(作者單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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